21歲女酒店遇害 酒店有責任嗎?

酒店提供的是服務性行爲,以向旅客提供與收費相應的住宿環境和服務,來獲取旅客付出的報酬。酒店與旅客之間的關係符合《民法通則》第85條規定:“合同是當事人之間設立、變更、終止民事關係的協議。依法成立的合同,受法律保護。”根據該條規定,酒店和劉某之間是合同關係,應當適用合同法律規定來調整。《合同法》第5條規定:“當事人應當遵循公平原則確定各方的權利義務。”第6條規定:“當事人行使權利、履行義務應當遵循誠實信用原則。”第60條規定:“當事人應當按照約定全面履行自己的義務。當事人應當遵循誠實信用原則,根據合同的性質、目的和交易習慣履行通知、協助、保密等義務。”任何旅客入住酒店時,都不會希望自己的人身、財產在入住期間受到侵害;任何酒店在接待旅客時,也不願意出現旅客的人身、財產被侵害事件,以致影響自己酒店的客流量。因此,根據住宿合同的性質、目的和行業習慣,避免旅客人身、財產受到侵害,就成爲此類合同的附隨義務。按照收費標準的不同,各個酒店履行合同附隨義務的方式也會有所不同,但必須是切實採取有效的安全防範措施,認真履行最謹慎之注意義務,在自己的能力及範圍內最大限度地保護旅客不受非法侵害。住宿合同一經成立,無論酒店是否向旅客出具口頭的或者書面的安全保護或承諾,合同的附隨義務都隨之產生並客觀存在。

21歲女酒店遇害 酒店有責任嗎?

自客人登記入住酒店起,客人就與酒店形成了以住宿、服務爲內同的合同關係。在此合同中,酒店除應履行向客人提供與其五星級收費標準相應的房間設施及服務的義務外,還應履行保護客人人身、財產不受非法侵害的義務。客人是在酒店內被犯罪分子殺害的。由於刑事犯罪的突發性、不可預測性和犯罪手段的多樣化,作爲酒店來說,儘管認真履行保護旅客人身、財產不受非法侵害的義務,也不可能完全避免此類犯罪事件在酒店沒發生。因此,一旦此類犯罪事件發生,不能以酒店承擔保護旅客人身、財產不受非法侵害的合同附隨義務,就一概認爲酒店負有責任,具體情況必須具體分析。對犯罪造成的危害結果,根據罪責自負的原則,必須由犯罪分子承擔刑事和民事的法律責任。酒店能證明自己確實認真履行了保護旅客人身、財產不受非法侵害的合同義務後,可以不承擔責任。

《合同法》第113條第1款規定:“當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義務或者履行合同義務不符合約定,給對方造成損失的,損失賠償額應當相當於因違約所造成的損失,包括合同履行後可以獲得的利益,但不得超過違反合同一方訂立合同時預見到或者應當預見到的因違反合同可能造成的損失。”酒店履行義務不符合合同的約定,以致使旅客陷入危險的環境,應當承擔違約責任。但是應當指出,酒店依法只對其訂立合同時應當預見到的因違反合同可能造成的損失承擔賠償責任。旅客被害及其財產被劫的損失,必須由殺害旅客的犯罪分子承擔。而且,作爲旅客,時刻注意保護自己的人身、財產安全,也是其在訂立住宿合同後應當履行的合同附隨義務。旅客未能充分了解和利用酒店提供的安全設施,以至給犯罪提供了條件,在履行合同附隨義務中也有過失,因此可以酌減酒店的違約賠償數額。

酒店一般承擔的是過錯責任原則,只要酒店方在此次殺害行爲中沒有過錯,換句話說也就是酒店方盡到了一定的安全保護義務和措施,那麼酒店方就不承擔責任。

綜上所述,21歲女酒店遇害 酒店有責任嗎?具體案件必須要具體分析。酒店在與旅客簽訂合同之後便具有采取一定的保護旅客安全措施的義務,旅客在酒店遇害的主要責任當然需要由作案人承擔,但是酒店是否承擔過錯責任取決於酒店在旅客入住過程中是否履行了保護旅客人身和財產安全不受侵害的義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