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險公司在賠償殘疾賠償金這塊要打折嗎?

一、保險公司在賠償殘疾賠償金這塊要打折嗎?

保險公司在賠償殘疾賠償金這塊要打折嗎?

責任方按事故責任比例承擔賠償。交通事故賠償一般包括以下項目:受害人受傷未致殘的,醫療費、誤工費、護理費、交通費、住宿費、住院伙食補助費、必要的營養費等。受害人因傷致殘的,醫療費、誤工費、護理費、交通費、住宿費、住院伙食補助費、必要的營養費、殘疾賠償金、殘疾輔助器具費、被扶養人生活費,精神損害賠償金以及因康復護理、繼續治療實際發生的必要的康復費、護理費、後續治療費等。

二、 殘疾賠償金的項目有哪些?

1、生活補助費

《民法通則》沒有規定殘疾賠償金,但在第119條以不完全列舉的方式,對殘疾賠償的範圍作了規定:“侵害公民身體造成損害的,應當賠償醫療費、因誤工減少的收入、殘疾者生活補助費等費用。”其中的“殘疾者生活補助費”,依其文義,應理解爲對受害人因受損害而導致生活資源減少或者喪失的財產損害性質的賠償。

在1992年1月1日生效施行的《道路交通事故處理辦法》、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觸電人身損害賠償案件若干問題的解釋》和2002年9月1日起施行的《醫療事故處理條例》等法律檔案中,均作了類似《民法通則》的規定。

2、精神損害撫慰金

1994年1月1日起施行的《中華人民共和國消費者權益保護法》是我國最先明確規定殘疾賠償金的法律。而後修訂的《中華人民共和國產品質量法》對殘疾賠償金作了規定。這兩部重要的法律,對於致人殘疾的人身損害賠償,都是在生活補助費的賠償內容之外規定了殘疾賠償金。

爲此,實務界和理論界的觀點都傾向於認爲,殘疾賠償金的性質屬於精神損害撫慰金(後有變化)。而且參與制定這兩部法律的有關部門也作此解釋。

最明顯的是,在2001年3月頒佈的《最高人民法院關於確定民事侵權的精神損害賠償的若干問題規定》第九條則明確規定:“精神損害撫慰金包括以下方式:(一)致人殘疾的,爲殘疾賠償金。”

因此,在司法上,殘疾賠償金的性質被確認爲精神損害撫慰金(後有變化)。

3、財產損失的補償

1994年5月12日透過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賠償法》第27條規定:“造成部分或者全部喪失勞動能力的,應當支付醫藥費,以及殘疾賠償金,殘疾賠償金根據喪失勞動能力的程度確定。”這一規定也使用了“殘疾賠償金”的名稱,但是,與以往的法律和有關司法解釋不同的是,這部法律把殘疾賠償金定義爲對公民的人身遭受損害導致其全部或者部分喪失勞動能力的賠償,而且根據我國的國家賠償法只賠償財產損失、不對精神損失進行賠償的原則來判斷,此法中規定的殘疾賠償金在性質上屬於對財產損失的賠償。

4、物質損害賠償金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對殘疾賠償金性質的規定,確認爲因喪失全部或者部分勞動能力而導致收入減少的財產賠償。

需要明確的是,在發生交通事故後的事故責任認定是非常關鍵的,保險公司在對相關人員進行殘疾賠償時,也需要根據事故責任認定的情況來進行計算,如果是對方全責,那麼肯定是不能打折支付的,但本方也有責任的情況應當根據責任認定賠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