後繼治療費和殘疾賠償金應該怎麼進行賠償?

一、後繼治療費和殘疾賠償金應該怎麼進行賠償?

後繼治療費和殘疾賠償金應該怎麼進行賠償?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十七條受害人遭受人身損害,因就醫治療支出的各項費用以及因誤工減少的收入,包括醫療費、誤工費、護理費、交通費、住宿費、住院伙食補助費、必要的營養費,賠償義務人應當予以賠償。

受害人因傷致殘的,其因增加生活上需要所支出的必要費用以及因喪失勞動能力導致的收入損失,包括殘疾賠償金、殘疾輔助器具費、被扶養人生活費,以及因康復護理、繼續治療實際發生的必要的康復費、護理費、後續治療費,賠償義務人也應當予以賠償。

殘疾賠償金是指對受害人因人身遭受損害致殘而喪失全部或者部分勞動能力的財產賠償。由於人身損害造成的殘疾受害人致使勞動能力部分喪失或者全部喪失,因而,受害人遭受人身損害以後,會減少或者喪失自己的收入。這種損失,是人身損害的直接後果,是一種財產損失。對於這種財產損失,應當由賠償義務人進行賠償。

後續治療費,是指對損傷經治療後體徵固定而遺留功能障礙確需再次治療的或傷情尚未恢復需第二次治療所需要的費用。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

第二十五條 殘疾賠償金根據受害人喪失勞動能力程度或者傷殘等級,按照受訴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鎮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者農村居民人均純收入標準,自定殘之日起按二十年計算。但六十週歲以上的,年齡每增加一歲減少一年;七十五週歲以上的,按五年計算。

受害人因傷致殘但實際收入沒有減少,或者傷殘等級較輕但造成職業妨害嚴重影響其勞動就業的,可以對殘疾賠償金作相應調整。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規定, 根據醫療證明或者鑑定結論確定必然發生的費用,可以與已經發生的醫療費一併賠償,而器官功能恢復訓練所必要的康復費、適當的整容費以及其他後續治療費,賠償權利人可以帶實際發生後另行起訴。

殘疾賠償金和後續的相關治療費用分別由國家和肇事方或者是所在的單位來進行賠償。因爲殘疾賠償金是國家來進行補償相關殘疾人的金額而相關的治療費用則是要由肇事方和所在的單位進行承擔相關的責任,必須所進行賠償的,否則當事人有權進行起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