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侵犯別人的肖像權在第幾條有規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若干問題的意見第139條規定:以贏利爲目的,未經公民同意利用其肖像作廣告、商標、裝飾櫥窗等,應當認定爲侵犯公民肖像權的行爲。除此之外,惡意毀損、玷污、醜化公民的肖像,或利用公民肖像進行人身攻擊等,也屬於侵害肖像權的行爲。
但是,並不是所有的未經本人同意而使用其肖像的行爲都會構成侵權。在某些特定情況下,因社會公共利益,可未經肖像權人的同意而使用其肖像:
(1)使用社會公衆人物肖像;
(2)爲宣傳報道而使用參加遊園活動的人的肖像;
(3)旨在行使正當的輿論監督而使用公民的肖像;
(4)因通緝犯罪嫌疑人或報道已判決案件而使用罪犯的照片;
(5)爲肖像權本人的利益而使用其照片;
(6)國家機關爲執行、適用法律而使用公民的肖像;
(7)作爲證據而使用公民的肖像;
(8)爲了科學研究和文化教育目的而在一定範圍內使用他人肖像。
二、侵犯肖像權賠償標準怎麼確定?
侵犯肖像權的損失一般爲精神賠償,關於精神損害賠償的標準怎樣確定,最高院《關於確定民事侵權精神損害賠償責任若干問題的解釋》第10條“精神損害的賠償數額根據以下因素確定:
1、侵權人的過錯程度,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
2、侵害的手段、場合、行爲方式等具體情節;
3、侵權行爲所造成的後果;
4、侵權人的獲利情況;
5、侵權人承擔責任的經濟能力;
6、受訴法院所在地平均生活水平。
肖像權是最基本的民事權利,無論是以盈利爲目的,還是出於個人恩怨惡意去籌劃他人肖像的行爲,這種侵權行爲都是法律上所不允許的,但侵犯肖像權需要本人主動維權才行,本人不去法院起訴的司法機關不會主動介入干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