侵犯他人肖像權拘留嗎?

一、侵犯他人肖像權拘留嗎?

侵犯他人肖像權拘留嗎?

《民法通則》

第一百條:公民享有肖像權,未經本人同意,不得以營利爲目的使用公民的肖像。

第一百零一條:公民、法人享有名譽權,公民的人格尊嚴受法律保護,禁止用侮辱、誹謗等方式損害公民、法人的名譽。

第一百零六條公民、法人由於過錯侵害國家的、集體的財產,侵害他人財產、人身的,應當承擔民事責任。

第一百二十條公民的姓名權、肖像權、名譽權、榮譽權受到侵害的,有權要求停止侵害,恢復名譽,消除影響,賠禮道歉,並可以要求賠償損失。侵犯肖像權的民事責任人認定肖像權被侵害,有一定的原則。按照我國民法通則規定,只要符合這樣三個要件,即可認定構成侵害肖像權的民事責任:1、有損害事實的發生。2、侵權人主觀上有過錯(這裏包含故意和過失)。即攝影活動中確有法律、法規禁止的行爲,非法侵害他人肖像權的,即可認定有過錯。3、損害事實和侵權行爲之間有因果關係。這種有因果關係必須是攝影者的行爲與損害結果之間的內在、本質、必然的聯繫。

近幾年來,所謂的侵犯“肖像權”的報道,似有愈來愈多趨勢,爲什麼?原因很多,但歸結可能有這樣三種:一是攝影人不懂法律;二是攝影人有故意侵犯人家肖像權而意圖想“獲利;三是被攝影者不懂肖像權的法律意義,只要看到自己的肖像見了報端就起訴索賠。

1、“以營利爲目的”的必須同時具備兩個條件:一是未經本人同意,而使用他人的肖像;二是是以營利爲目的的行爲,侵犯了他人的肖像權,即使用者在主觀上,希望透過對他人的肖像的使用,獲得經濟利益。但是,所謂的“營利”並不是我們通常理解上的要有營利實事,只要有營利的主觀意圖,有客觀營利的行爲,無論行爲人是否實現營利目的,都構成“營利”實事。

2、以任何形式侵害了他人的肖像權(名譽權、榮譽權),同樣要承擔法律責任:即被侵害人有權要求侵權人停止侵害、恢復名譽、消除影響、賠禮道歉、賠償損失。可見,未經肖像權人許可,不以營利爲目的而使用他人肖像的,如給肖像權人造成實際損害的,如給肖像權人造成精神上的損害等,使用人也同樣構成侵權(肖像權)責任。在司法實踐中,同樣存在許多不以營利爲目的,而污損、醜化、歪曲公民肖像的案例。

以上可以清楚的表明:是否“以營利爲目的”,並不是決定是否存在侵犯公民肖像權的唯一前提和要件,而只是確定侵權責任大小的重要情節。當然,這種情況一般是屬於合同的違約責任問題,屬於民事糾紛,一般不會拘留。

二、侵害肖像權的責任承擔方式

我國的侵害肖像權的責任方式主要是民事責任方式。該民事責任方式包括停止侵害、消除影響、賠禮道歉、賠償損失。其中停止侵害、消除影響、賠禮道歉爲非財產性責任方式,賠償損失爲財產責任方式。在我國的司法實踐中,侵權責任的確定一般是:一是以“營利爲目的”的,是以營利目的作爲賠償的標準。即無論是否“情節嚴重”,也無論是否贏利,只要非法使用的目的是爲了贏利,且肖像權人要求賠償的,侵權人就必須承擔賠償責任。二是對於非以營利爲目的的侵害肖像權的,就是說侵害肖像權精神利益損害賠償的確定,是以“情節嚴重”這一基本標準爲標準。情節輕微,不造成嚴重後果的,一般不判定物質方面的賠償。

肖像權是每個自然人非常重要的民事權利,侵犯肖像權一般透過停止侵害、消除影響、賠禮道歉、賠償損失的方式對被侵害人作出補償。我國法律保護自然人的肖像權,雖然侵犯他人肖像權一般不會被拘留,但必須要承擔相應的民事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