怎麼在人身損害賠償案件中舉證

一、怎麼在人身損害賠償案件中舉證

怎麼在人身損害賠償案件中舉證

人身損害賠償案件發生後,受害人提起上訴訟應該準備哪些證據呢?主要需要準備:因果關係證明、醫院診斷書、賠償費用證明等證據。

一方當事人實施違法行爲給對方造成了人身損害,受害人因此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要求違法傷害人賠償損害的案件,就是人身損害賠償案件。原告提起此類訴訟,應向法院提供以下證據:

1、原告的損害與被告有因果關係的證明,即被告在何時何地爲什麼原因實施了何種違法行爲給原告造成了什麼樣的後果的證明材料

2、提供醫院證明傷勢的診斷書、病歷卡、醫藥單據、包括醫藥費、治療費、化驗費等如致殘的還必須有鑑定書。若轉院治療的,應提供醫院同意轉院或的確需要轉院的證明。

3、要賠償護理費、營養費的,應當提供主治醫生開具的批准專人護理,需要補進營養等證明。

4、賠償誤工費的,應提供本人所在單位出具的因誤工而減少的實際收入損失(包括減少的工資、獎金等)的證明,若無固定收入,按國家有關規定的標準計算。

5、賠償交通費和住宿費,應提供汽車票、火車票、船票、飛機票、住宿費發票,出租車費一般不予賠償。

6、其它還需要的證明和證據

而被告主要是提供反駁原告事實和理由的證據。

人身損害賠償案件,是對人的身體造成一定的損害而所要的賠償,需要準備充足的證據才能索要賠償費用。

二、人身損害賠償案件的訴訟時效

1、一般訴訟時效的計算

對於人身損害賠償的一般訴訟時效,最值得研究的是期間的起始計算,而對於人身損害賠償的侵權行爲“知道或者應當知道”是容易的,對於人身損害賠償時效的起算卻是複雜的,這是因爲受害人必須在起訴前知道自己所受財產損失的具體數額,否則無法起訴。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貫徹執行;民法通則;若干問題的意見(試行)》(1988年4月2日)第168條“人身損害賠償的訴訟時效期間,傷害明顯的,從受傷害之日起算;傷害當時未曾發現,後經檢查確診並能證明是由侵害引起的,從傷勢確診之日起算”

因此,侵害身體權的侵權行爲一經實施完了,當事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權利被侵害,訴訟時效就開始計算。

對於侵害健康權的,要分受傷之日、侵害時不能發現的傷害確診之日的不同來計算訴訟時效。

對於造成喪失勞動能力的,須在確認勞動能力喪失的程度後,纔開始計算訴訟時效。

2、特殊訴訟時效的計算

理論上講,侵害身體權和侵害生命權的侵權行爲,應當按照一般訴訟時效的規定執行。而《民法通則》第136條規定是對侵害健康權行爲的賠償請求訴訟時效,應當適用1年的規定。

3、精神損害賠償的訴訟時效適用

目前沒有對侵害精神性人格權適用訴訟時效的規定,因此只能適用一般訴訟時效的規定。如果在適用《民法通則》第136條規定在提出生命健康權的財產損失賠償的同時提出精神撫慰金的賠償,則隨同受到特殊訴訟時效的限制。

4、侵權普通法與侵權特別訴訟時效適用不同

對於特別法應當一律按特別法的規定,如《國家賠償法》訴訟時效規定爲2年(第32條第1款);《產品質量法》訴訟時效規定一律爲2年(第45條第1款);《環境保護法》訴訟時效規定一律爲3年(第42條);按照特別法優於普通法的法律適用原則,不能完全適用《民法通則》特殊時效的規定,保護請求權。

5、最長訴訟時效

按照《民法通則》第137條規定,最長訴訟時效爲20年,這是法律規定的訴權保護最長期限,超過這一訴訟時效期間當事人便失去訴權,不再受法律保護。(第32條第1款);《產品質量法》訴訟時效規定一律爲2年(第45條第1款);《環境保護法》訴訟時效規定一律爲3年(第42條);按照特別法優於普通法的法律適用原則,不能完全適用《民法通則》特殊時效的規定,保護請求權。

最長時效也有特別法的特殊規定,如《產品質量法》規定的請求權滿10年喪失(第45條第2款),而不適用《民法通則》第137條規定的20年最長訴訟時效,需要引起特別注意。

可以說並不是那麼容易的事情,根據民事糾紛誰主張誰舉證的原則來看,要是起訴的一方無法提供有效的證據來支援自己的訴訟請求的話,那麼最終的判決就會對其不利。而一般情況下作爲被告一方,其實是沒有舉證的義務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