無意思聯絡侵權分類是怎樣的?

一、無意思聯絡侵權分類

無意思聯絡侵權分類是怎樣的?

無意思聯絡數人侵權可以分爲承擔連帶責任的無意思聯絡數人侵權,和承擔按份責任的無意思聯絡數人侵權。

1. 承擔連帶責任的無意思聯絡數人侵權

(1)承擔連帶責任的無意思聯絡數人侵權,是二人以上分別實施侵權行爲造成同一損害,每個侵權行爲都足以造成全部損害的,行爲人承擔連帶責任。

(2)承擔連帶責任的無意思聯絡數人侵權,需要具備以下條件:

①行爲人爲二人以上;

②數個行爲人分別實施了侵權行爲;

③損害後果同一;

④每個人的行爲都足以造成全部損害後果。

2. 承擔按份責任的無意思聯絡數人侵權

(1)承擔按份責任的無意思聯絡數人侵權,是二人以上分別實施侵權行爲造成同一損害,能夠確定責任大小,各自承擔相應的責任;難以確定責任大小的,平均承擔賠償責任。

(2)承擔按份責任的無意思聯絡數人侵權,需要具備以下條件:

①行爲人爲二人以上;

②數個行爲人分別實施了侵權行爲,彼此沒有任何的意思聯絡;

③損害後果同一。

二、有意思聯絡和無意思聯絡的區別

有意思聯絡的數人侵權,就是指各加害人之間有通謀,他們的侵權行爲不是單獨發展或偶然競合,各人的侵權行爲因爲意思聯絡的存在而凝結成一個整體。大陸法系國家創設的共同侵權行爲制度都是以有意思聯絡的數人侵權行爲爲基礎的。據王則鑑先生介紹,“彼邦(即德國)學說判例,鹹以意思聯絡爲必要,略無爭議。”[1]《日本民法典》規定共同侵權行爲後,明治40年6月22日大審院判示:“共同侵權行爲中的共同係指必要的共謀,即指互相通謀”。[2]“由於有意思聯絡之故,數人既同心協力,損害必較單一的行爲爲重”[3],所以法律上對各致害人課以更嚴重的連帶責任,如此既能周全保護受害人又能對致害人起到懲戒作用,可謂一舉兩得。

無意思聯絡的數人侵權,其最大的特徵在於各受害人之間無任何主觀上的意思聯絡或通謀,各人的行爲是獨立發展的,因此無法從主觀的角度將各致害人的行爲凝結成一個整體。從這個意義上來說,似乎無法構成共同侵權行爲,令各致害人承擔連帶責任。但是事實上,無意思聯絡的數人侵權本身是非常複雜的,我們不能排除在特定情況下出於公平和其他因素的考慮適用連帶責任。所以,有必要對無意思聯絡的數人侵權行爲之形態作一番細緻的考察。

三、共同危險行爲與其他無意思聯絡的數人侵權行爲的區分

共同危險行爲與其他無意思聯絡的數人侵權行爲一樣,行爲人彼此之間都沒有意思聯絡,非常相似,二者都不要求共同侵權人在主觀上存在共同意思聯絡。其僅要求各侵權人的獨立行爲共同引發損害。例如,甲乙兩人不約而同扔出的石子,同時擊中了第三人丙,甲乙兩個行爲人都對損害結果的發生產生了作用,但甲乙兩個行爲人在實施這一行爲時,並沒有共同的意思聯絡。此種情況常被認爲是共同危險行爲,但我們認爲,此種情況不應當被作爲共同危險行爲處理,而應當作爲其他無意思聯絡的數人侵權行爲處理。因爲共同危險行爲和其他無意思聯絡的數人侵權是不同的,二者的區別主要表現在:

1、真正的行爲人是否確定。在其他無意思聯絡的數人侵權中,行爲人是確定的,因此不存在一個推定行爲人的問題;而在共同危險行爲的情況下,雖然參與共同危險的行爲人是確定的,但真正的行爲人是不確定的,所以要推定所有參與危險行爲的人承擔連帶責任。

2、從因果關係的角度來看,在其他無意思聯絡的數人侵權中,每個人的行爲與結果之間的因果關係都是確定的,即每個人的行爲都造成了損害後果,而且是相互結合造成同一損害後果;而在共同危險的情況下,全部危險行爲人的行爲與結果之間具有因果關係,而具體每個行爲人的行爲和損害後果之間的因果關係是法律推定的,即只有其中的某個或數個行爲人的行爲和損害後果之間具有因果關係,但法律直接推定每個行爲人的行爲和損害後果之間都具有因果關係。各行爲人的行爲並未相互結合造成同一損害。

3、法律責任不同。在其他無意思聯絡的數人侵權中,如果構成疊加的共同侵權行爲(《侵權責任法》第十一條),各行爲人承擔連帶責任;如果構成競合的侵權行爲(《侵權責任法》第十二條),則各行爲人承擔按份責任。但是,在共同危險行爲中,每個行爲人都要承擔連帶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