侵權的行爲分類是怎樣的?

一、侵權的行爲分類

侵權的行爲分類是怎樣的?

(1)按構成要件分;

一般侵權行爲:指行爲人基於過錯直接致人損害,因而適用民法上一般責任條款的行爲。

特殊侵權行爲:行爲人雖無過錯 但依民法特別責任條款或民事特別法應承擔責任的行爲 。

(2)按侵害對象分;

侵害財產權行爲:包括侵害物權及知識產權中的財產權行爲。

侵害人身權行爲:包括侵害他人身體和心理的行爲。

(3)按致害人的人數分;

單獨侵權行爲:致害人僅爲一人的侵權行爲。

共同侵權行爲:致害人爲二人以上的侵權行爲 致害人應負連帶的損害賠償責任。

(4)按行爲性質分;

積極侵權行爲:指致害人以積極作爲的形式致人損害的行爲。

消極侵權行爲:指致害人以消極不作爲的形式致人損害的行爲。

二、締約過失責任構成要件是什麼

1、締約過失須得發生於合同正式締結成立之前的先契約階段(締約之際)。

2、承擔締約過失者須得具有主觀上過錯[故意/過失]。

3、締約人的過失行爲違反了基於誠實信用原則而生的某種義務。

4、締約過失人的過失行爲給相對人造成了損失,而這種損失與過失行爲之間存在因果關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