傷殘人員的殘疾賠償金能查封嗎?

一、傷殘人員的殘疾賠償金能查封嗎?

傷殘人員的殘疾賠償金能查封嗎?

1、在法院強制執行中,屬於被執行人的傷殘賠償金,法院可以依法予以凍結,並強制執行用於清償債務。

2、傷殘賠償金屬於被執行人的財產,法院在強制執行中,債務人拒不履行判決的,法院有權依法強制執行該筆資金。但在強制執行用於清償債務時,需要保留被執行人的基本生活費用。

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四條 被執行人未按執行通知履行法律文書確定的義務,人民法院有權查封、扣押、凍結、拍賣、變賣被執行人應當履行義務部分的財產。但應當保留被執行人及其所扶養家屬的生活必需品。採取前款措施,人民法院應當作出裁定。

二、《最高人民法院關於人民法院民事執行中查封、扣押、凍結財產的規定》

第五條 人民法院對被執行人下列的財產不得查封、扣押、凍結:

(一)被執行人及其所扶養家屬生活所必需的衣服、傢俱、炊具、餐具及其他家庭生活必需的物品;

(二)被執行人及其所扶養家屬所必需的生活費用。當地有最低生活保障標準的,必需的生活費用依照該標準確定;

(三)被執行人及其所扶養家屬完成義務教育所必需的物品;

(四)未公開的發明或者未發表的著作;

(五)被執行人及其所扶養家屬用於身體缺陷所必需的輔助工具、醫療物品;

(六)被執行人所得的勳章及其他榮譽表彰的物品;

(七)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締結條約程序法》,以中華人民共和國、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或者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部門名義同外國、國際組織締結的條約、協定和其他具有條約、協定性質的檔案中規定免於查封、扣押、凍結的財產;

(八)法律或者司法解釋規定的其他不得查封、扣押、凍結的財產。

以上就是傷殘人員的殘疾賠償金的相關情況,在司法實踐中,對於司法機關直接查封的財產,應當結合實際的案件情況而定,特別是涉及到經濟案件的相關情況時,應當嚴格對照法律中規定的相關標準來進行處理,避免法律適用錯誤的情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