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成年肖像權侵權的構成條件是什麼

一、未成年肖像權侵權的構成條件是什麼?

未成年肖像權侵權的構成條件是什麼

1、侵害肖像權責任構成的首要條件,是肖像使用。

從嚴格的意義上講,肖像爲肖像權人所專有,他人不得私自制作其肖像。但是,在各國立法及實務上,只是製作肖像而不予以使用,一般尚不足以構成侵害肖像權責任。

侵害肖像權中使用的肖像,包括一切再現公民形象的視覺藝術作品及其複製品。這種使用,並非僅僅包括商業上的利用,而是包括一切對肖像的公佈、陳列、複製等使用行爲。商業上的使用和非商業上的使用,都可以是公佈、陳列或複製。

2、未經肖像權人同意而使用。

在一般情況下,侵害肖像權行爲人的主觀形態表現爲故意,這是因爲肖像使用行爲是行爲人有意識的行爲,通常不會因爲不注意的心理狀態而誤用他人肖像。但是,並不排除過失侵害肖像權的可能性。

3、無阻卻違法事由而使用。

雖然未經本人同意而使用他人肖像,但如果有阻卻違法事由,則該使用行爲爲合法。

二、侵犯肖像權負什麼責任?

我國的侵害肖像權的責任方式主要是民事責任方式。該民事責任方式包括停止侵害、消除影響、賠禮道歉、賠償損失。其中停止侵害、消除影響、賠禮道歉爲非財產性責任方式,賠償損失爲財產責任方式。

三、肖像權的內容有哪些?

1、肖像製作專有權

就攝影而言,即透過照相將自然人外貌形象固定在一膠片、相紙或其他物質載體上,使自然人的形象轉化爲肖像的全部過程。

肖像製作專有權內容包括:一是肖像權人可以根據自己的需要或他人、社會的需要,自己有權決定自我製作肖像或由他人制作自己的肖像,他人均不得干涉;二是肖像權人有權禁止他人未經自己的同意或授權,擅自制作自己的肖像。非法制作他人的肖像,構成侵權行爲。嚴格意義上的理解應當是:是否侵害肖像製作專有權,取決於製作人在製作時是否取得了肖像權人的許可,未經許可進行製作的——即使是以私藏爲目的,不會侵害肖像權人直接的利益,那麼,同樣構成侵害製作肖像的專有權。以攝影人來說,你只要拿着照相機對準了自然人進行肖像攝影,如果肖像權人不同意而強行拍照,就是一種侵權行爲。

2、肖像使用專有權

肖像一旦固定的一定的物質載體上(製作出來),使獨立於世,可以爲人們所支配、利用。儘管肖像的利用價值有普遍的意義,但享有使用專有權的只能是肖像權人。

其基本內容是:

一是自然人有權以任何方式使用自己的肖像,並透過使用取得精神上的滿足和財產上的收益,他人不得干涉(但不得違反法律和公序良俗)。

二是自然人有權允許他人使用自己的肖像,並決定從中獲得報酬(這需要與使用人平等協商,簽訂肖像使用合同)。

三是自然人有權禁止他人非法使用自己的肖像。

3、肖像利益維護權

肖像利益是公民專有的人格利益,他人不得干涉和侵犯。

公民從出生以後肖像權就是受法律保護的,所以關於肖像權侵權的構成條件,沒有未成年人和成年人之分。在肖像權侵權案件當中,並不要求侵權方必須是以盈利爲目的的,即使不是以盈利爲目的,也不能惡意侮辱別人的肖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