網絡肖像權侵權的構成要件是什麼?

一、 網絡肖像權侵權的構成要件是什麼?

網絡肖像權侵權的構成要件是什麼?

根據我國《民法通則》第一百條規定,“公民享有肖像權,未經本人同意,不得以營利爲目的使用公民的肖像。”由此可見,構成侵犯公民肖像權的行爲,通常應具備兩個要件:

(1)未經本人同意;

(2)以營利爲目的。

常見的侵犯公民肖像權的行爲,主要是未經本人同意、以營利爲目的使用他人肖像做商業廣告、商品裝潢、書刊封面及印刷掛曆等。對於侵犯肖像權行爲,受害人可自力制止,例如請求交出所拍膠捲,除去公開陳列肖像等,也可以依法請求加害人停止侵害、排除妨礙、消除影響或賠償損失等。賠償損失請求權,不以財產損害爲要件。同時,最高人民法院關於貫徹執行《民法通則》若干問題的意見第139條規定:以贏利爲目的,未經公民同意利用其肖像作廣告、商標、裝飾櫥窗等,應當認定爲侵犯公民肖像權的行爲。除此之外,惡意毀損、玷污、醜化公民的肖像,或利用公民肖像進行人身攻擊等,也屬於侵害肖像權的行爲。

二,可未經允許使用肖像的情況

(1)使用社會公衆人物肖像;

(2)爲宣傳報道而使用參加遊集會、遊園活動的人的肖像;

(3)旨在行使正當的輿論監督而使用公民的肖像;

(4)因通緝犯罪嫌疑人或報道已判決案件而使用罪犯的照片;

(5)爲肖像權本人的利益而使用其照片;

(6)國家機關爲執行、適用法律而使用公民的肖像;

(7)作爲證據而使用公民的肖像;

(8)爲了科學研究和文化教育目的而在一定範圍內使用他人肖像。

對於公民的肖像權被網絡上的不法分子使用的情況,是非常常見的,在司法實踐中,當事人可以透過法律程序來維護個人權利,特別是涉及到造成了嚴重的影響的,或者導致當事人受到精神傷害的,顯然是需要追究相關刑事責任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