網絡著作權的侵權構成要件是什麼?

一、網絡著作權的侵權構成要件是什麼?

網絡著作權的侵權構成要件是什麼?

根據《著作權法》第三條的規定,文字作品、計算機軟件本身就屬於法律保護的作品的範圍,多媒體作品涉及網絡作品著作權侵權的構成要件的文字、美術、攝影、音樂等作品也應當屬受保護的範圍。

計算機網絡傳輸的是以數字化形式存在並在互聯網上“流動”的以文字、計算機程序以及較爲特殊的聲、圖、文等並茂的多媒體作品。任何上載到國際互聯網上的檔案以數字化形式固定在計算機的硬盤上,這種固定的結果,是能夠被他人使用聯網主機所閱讀,傳播到其主機的硬盤上,或用軟盤拷貝或直接印到紙張上。因此,計算機網絡上傳輸的作品,是數字化的“思想的表達形式”,只要符合著作法所規定的作品的條件和特徵,就應當受到著作權法的保護。不能因其出現在計算機網絡上,呈現在計算機屏幕上,在著作權法中沒有明確規定,他人的智力成果就可以任意複製,創作者的權益就可以隨意侵犯。

結合計算機網絡的特點,依據行爲主體在計算機網絡傳輸中的作用,網絡作品著作權侵權的主體可分爲兩類:

第一類是網絡使用者。這類主體利用與因特網聯接的計算機,讀取網絡上的資訊資料,設立自己的網頁,傳遞電子郵件,進入電子布告欄論談區等。當網絡使用者具有民事權利能力和民事行爲能力,實施了侵犯網絡作品著作權的行爲,則爲侵權主體,對其行爲應承擔法律責任。

第二類是網絡服務商。網絡服務商大體可分爲單純提供網絡聯線服務、單純提供網絡資料等服務以及兩類業務兼辦的服務商三類。不同的網絡服務商,因在網絡傳輸中的作用不同,對網絡著作權侵權行爲所承擔的法律責任也不同。

侵權行爲的客觀要件是指構成侵權的客觀事實特徵,如違法行爲、損害結果等。如果網絡使用者在使用網絡中,網絡服務商在提供網絡服務中存在侵犯他人著作權的違法行爲,給他人造成了損害,那麼,其行爲就具備了網絡作品著作權侵權的客觀要件。要認定網絡作品著作權侵權的客觀要件,根據著作權法的規定,構成侵害著作權和著作權有關的權利的行爲應具備兩個條件:一是使用的作品和表演、錄音錄像製品、廣播電視節目是受著作權保護的客體;二是必須是未經著作權人和與著作權人有關的權利人的許可,不按著作權法規定的使用條件,擅自使用作品以及表演、錄音錄像製品和廣播電視節目的行爲。

侵權行爲的主觀方面是指侵權行爲實施者對自己的違法行爲及其損害後果所抱的心理態度,包括故意和過失兩種形式。網絡使用者或網絡服務商透過網絡自行實施侵犯他人著作權的行爲,或參與他人著作權侵權活動;網絡服務商教唆、幫助用戶實施著作權侵權行爲等,都是作爲的侵權行爲,在主觀上存在明顯故意,故應對自己的行爲承擔法律責任。不作爲的侵權行爲主要是提供內容服務的網絡服務商實施的。提供內容服務的網絡服務商對其傳輸內容有控制、監督、增刪編輯的權利和義務,當其明知網絡上存有用戶傳輸侵害他人著作權的資訊內容時,應當在技術可能、經濟許可的範圍內採取措施移除侵權內容。如果拒不移除,在主觀上則有過錯,應當承擔連帶侵權責任。

網絡著作權和其他方面的著作權都是一樣的,針對於網絡著作權,首先要根據實際的相關情況來進行判斷是否進行侵權。侵權的概念有非常多種,一般來說是偷盜進行使用或者是非法傳播,都是屬於侵犯的他人的所擁有的網絡著作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