侵犯姓名權賠償標準是怎樣的

在對公民人格權造成侵權的時候,對受害人造成的損害多半是兩方面的,即物質方面和精神方面。而對於侵犯名譽權來講,則損害往往是精神方面的,那麼此時對受害人作出的賠償也就是精神方面的。到底侵犯姓名權賠償標準是怎樣的?本站小編爲您解答。

侵犯姓名權賠償標準是怎樣的

姓名權的損害是一種非財產的損害,它以精神損害爲內容而沒有直接的財產內容,因爲它體現的是人格利益而不是財產利益。姓名權雖無財產內容,但與權利主體的財產權有一定的聯繫,可以間接地導致姓名權主體的財產損害。根據最高法院關於確定民事精神責任的司法解釋,姓名權受到侵害的人可以請求精神損害撫慰金。

民法通則》第99條也規定,公民享有姓名權,有權決定、使用和依照規定改變自己的姓名,禁止他人干涉、盜用、冒用。

戶口登記條例》第18條,公民變更姓名,依照下列規定辦理:18週歲以上公民需要變更姓名時,由本人向戶口登記機關申請變更登記。公民的姓名權受到侵害時,有權要求停止侵害,恢復名譽,消除影響,賠禮道歉。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確定民事侵權精神損害賠償責任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十條規定:精神損害的賠償數額根據以下因素確定:

(一)侵權人的過錯程度,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

(二)侵害的手段、場合、行爲方式等具體情節;

(三)侵權行爲所造成的後果;

(四)侵權人的獲利情況;

(五)侵權人承擔責任的經濟能力;

(六)受訴法院所在地平均生活水平。

在計算侵犯名譽權的損害賠償時,我國暫時沒有制定一個統一的標準,實踐中需要考慮上述的一些因素。當然,在涉及到賠償的時候,往往也是比較容易產生糾紛的,此時最好委託專業的律師來爲您解答。本站小編爲您整理本篇文章,希望對您有所幫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