侵犯公民的姓名權和隱私權賠償標準爲多少

一、侵犯公民的姓名權和隱私權賠償標準爲多少?

侵犯公民的姓名權和隱私權賠償標準爲多少

侵犯公民的姓名權和隱私權賠償標準不是法律統一規定的。姓名權和隱私權的侵權賠償項目主要就是精神損害撫卹金,要結合損害後果、當地的經濟發展水平等諸多因素才能確定。

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確定民事侵權精神損害賠償責任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十條規定,精神損害撫慰金的數額確定要考慮以下因素:

1、侵權人的過錯程度,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

2、侵害的手段、場合、行爲方式等具體情節;

3、侵權行爲所造成的後果;

4、侵權人的獲利情況;

5、侵權人承擔責任的經濟能力;

6、受訴法院所在地平均生活水平。

二、關於姓名權和隱私權的規定有哪些?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2021年1月1日生效)

第一千零一十二條 【姓名權】自然人享有姓名權,有權依法決定、使用、變更或者許可他人使用自己的姓名,但是不得違背公序良俗。

第一千零一十四條 【姓名權或名稱權不得被非法侵害】任何組織或者個人不得以干涉、盜用、假冒等方式侵害他人的姓名權或者名稱權。

第一千零一十五條 【自然人選取姓氏】自然人應當隨父姓或者母姓,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在父姓和母姓之外選取姓氏:

(一)選取其他直系長輩血親的姓氏;

(二)因由法定扶養人以外的人扶養而選取扶養人姓氏;

(三)有不違背公序良俗的其他正當理由。

第一千零一十六條 【姓名、名稱的登記及其變更不影響之前民事法律行爲效力】自然人決定、變更姓名,或者法人、非法人組織決定、變更、轉讓名稱的,應當依法向有關機關辦理登記手續,但是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

民事主體變更姓名、名稱的,變更前實施的民事法律行爲對其具有法律約束力。

第一千零一十七條 【筆名、藝名等的保護】具有一定社會知名度,被他人使用足以造成公衆混淆的筆名、藝名、網名、譯名、字號、姓名和名稱的簡稱等,參照適用姓名權和名稱權保護的有關規定。

第一千零三十二條 【隱私權】自然人享有隱私權。任何組織或者個人不得以刺探、侵擾、泄露、公開等方式侵害他人的隱私權。

隱私是自然人的私人生活安寧和不願爲他人知曉的私密空間、私密活動、私密資訊。

第一千零三十三條 【隱私權侵害行爲】除法律另有規定或者權利人明確同意外,任何組織或者個人不得實施下列行爲:

(一)以電話、短信、即時通訊工具、電子郵件、傳單等方式侵擾他人的私人生活安寧;

(二)進入、拍攝、窺視他人的住宅、賓館房間等私密空間;

(三)拍攝、窺視、竊聽、公開他人的私密活動;

(四)拍攝、窺視他人身體的私密部位;

(五)處理他人的私密資訊;

(六)以其他方式侵害他人的隱私權。

實際上,隨便散播公民的姓名,家庭地址,聯繫方法的這些行爲就屬於侵犯隱私權,在當今社會隱私權受到侵犯以後,給被侵權人造成的影響也是很嚴重的,民衆個人在日常生活中也要學會保護好個人隱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