隱私權和姓名權的區別是什麼?

一、隱私權和姓名權的區別是什麼?

隱私權和姓名權的區別是什麼?

隱私權和姓名權的區別如下:

個人資訊比如說是姓名,年齡,身份證號碼,工作單位,住址什麼的,這些不算是隱私,是在某些時候必須要告訴人家的東西,但是不允許人家亂用自己的這些資訊,這是公民的權利。

隱私就不同了,它是一種可以不讓人知道的東西,在任何時候,都不是必須要說出來的,所以要是有人侵犯了這樣的爲人所保密的東西,就是侵犯了隱私權。

二、姓名權權利內容

1、改名權

姓名變更權,指自然人享有的依法改變自己姓或名的權利,只要不違反法律的強制性規定和公序良俗,都是允許的,只不過需要到戶籍管理部門辦理變更登記手續。

改名權就是指自然人按照法律規定改變自己姓名的權利,也稱爲姓名變更權。其含義爲,自然人可以按照自己的意願依照規定改變自己的姓名,不受其他限制。這種變更姓名的行爲,雖然僅依單方意思表示就可以生效,但是不經過公示,不得對抗第三人。登記姓名的變更,也必須經過登記,非法變更登記程序不生效力。

2、使用權

姓名使用權,指自然人依法使用自己姓名的專有使用權。使用自己的姓名是自然人姓名權的重要內容,自然人在民事活動中,除法律另有規定的,可以使用本名,也可以使用自己的筆名、藝名或化名等。任何組織與個人都不得強迫自然人使用或不使用某一姓名。

姓名使用權是一種專有的使用權,他人不得故意使用別人的姓名。在現實中有重名的現象,並不是侵權行爲。重名也叫姓名的平行,即數人合法取得同一姓名。在這樣的情形下,各人都有權使用自己的姓名,也都是正當行使權利,但是故意混同的除外。

姓名使用包括積極行使:在自己的物品、作品上標示自己的姓名,作爲權利主體的標誌;在特定場合使用姓名,以區別於其他社會成員。消極行使:在作品上不署名;爲特定行爲後,拒絕透漏自己的姓名。其限制在於:在特定條件下,自然人不許使用非正式姓名,如戶口登記、身份證、護照上必須使用正式姓名。

姓名也可以轉讓他人使用。通常情況下,名人的姓名往往蘊涵着巨大的商業價值。因爲名人奮鬥的歷史通常能給人以巨大的激勵,人們愛屋及烏的心理使姓名成了名人的象徵,因而姓名也就具有了一定的商業價值。

3、命名權

姓名決定權,也稱命名權,即自然人決定採用何種姓、名、及其組合的權利。自然人的命名權在出生後由戶主、親屬、撫養人、或者鄰居行使,但這並不影響具備命名能力後的姓名變更權。

自我命名權,任何人無權干涉。自然人的姓,原則上不能選擇。如果自然人依法重新選擇姓氏,法律也不應干涉。即使女子結婚後是在自己的姓名之外再加上丈夫的姓,也是依據當事人自己的意志決定。

姓名一般都是自然人出生時由其父母確定,但這不是對自我命名權的否定,實際上是父母親權的表現,是父母實施親權的代理行爲。自然人成年後,也可以透過姓名變更手續,變更自己的姓名。自我命名權的另一個表現是自然人選擇自己別名的權利,可以根據自己的意志和願望,來確定登記姓名以外的筆名、藝名以及其他相應的名字,任何人都不得加以干涉。

三、姓名權侵權行爲

主要表現:

1、干涉他人決定、使用、改變姓名。

2、盜用他人姓名。盜用他人姓名指的是未經他人同意或授權,擅自以他人的名義實施某種活動,以擡高自己身價或謀求不正當的利益。

3、冒用他人姓名。指的是使用他人的姓名,冒充他人進行活動,以達到某種目的。

盜用和冒用姓名的區別:盜用主要指盜取某人姓名,自己不一定就是姓名者本人。如A盜用B的姓名,向C說自己是B的好友,騙取C的信任從而獲得某種利益。冒用則是冒用某人姓名,自己扮演的就是姓名者本人。如A說自己就是B,進行欺騙從而獲得某種利益。

姓名權屬於具體人格權,指自然人享有的決定、變更和使用其姓名的權利。姓名包括登記於戶口簿的正式姓名,藝名、筆名等非正式姓名。

姓名屬於隱私權的範疇,但是並不是說姓名權屬於隱私,兩者是存在着差異的。若是他人冒用自己的名字上大學,或者是未經許可留盜用他人姓名的,此時侵犯但是姓名權。若是沒有獲得允許,就將他人的姓名泄露,此時處分的是隱私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