違法者被拘留能用手機嗎?

一、違法者被拘留能用手機嗎?

違法者被拘留能用手機嗎?

拘留的當事人,沒有經過批准,不可以使用手機。

《看守所條例》第十一條 看守所收押人犯,應當對其人身和攜帶的物品進行嚴格檢查。非日常用品應當登記,代爲保管,出所時覈對發還或者轉監獄、勞動改造機關。違禁物品予以沒收。發現犯罪證據和可疑物品,要當場製作記錄,由人犯簽字捺指印後,送案件主管機關處理。

《看守所條例》第二十八條 人犯在羈押期間,經辦案機關同意,並經公安機關批准,可以與近親屬通信、會見。

二、刑拘之前公安機關沒收手機卡幹啥用

刑拘之前公安機關沒收手機卡,是作爲證據和防止犯罪嫌疑人串供或者泄密。

根據《公安機關辦理刑事案件程序規定》

第五十七條 公安機關必須依照法定程序,收集能夠證實犯罪嫌疑人有罪或者無罪、犯罪情節輕重的各種證據。必須保證一切與案件有關或者瞭解案情的公民,有客觀地充分地提供證據的條件,除特殊情況外,可以吸收他們協助調查。

第六十條 公安機關接受或者依法調取的行政機關在行政執法和查辦案件過程中收集的物證、書證、視聽資料、電子數據、檢驗報告、鑑定意見、勘驗筆錄、檢查筆錄等證據材料,可以作爲證據使用。

三、刑事拘留期間有什麼規定

沒有什麼嚴重情節的話三十七天足夠了。因爲是刑事拘留,因此會比較嚴格一些:手機可以帶進去,但由看守所管理人員統一管理;金屬物件不能帶進房間(包括腰帶、鞋帶等一切可能引發人身安全的物件均不能帶入);頭髮要剪;衣服不用換(但估計也整得不成樣了,各地方有各地方的規定,比如我們這把金屬釦子都要拿下來,統一放在檔案袋裏);親屬可以跟隨律師一起探望。進入看守所要帶身份證明,探望物品他本人不能直接拿到手,要經過管理人員檢察,時間以當地看守所辦工時間規定爲準。宿舍那條件就不用問了,畢竟是有刑事犯罪嫌疑嘛,不可能舒服的。

四、拘留的分類

1、行政拘留

是指對違反《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的一般違法行爲,給予的一種最嚴厲制裁,屬於行政處罰的一種。治安拘留最高期限爲15日(期滿即釋放,由公安機關決定,在行政拘留所執行;對拘留不服的,可提起行政複議、行政訴訟)。 合併執行拘留的期限不得超過20天。

2、刑事拘留

是指公安機關或人民檢察院在刑事案件偵查中,對現行犯或重大嫌疑分子,暫時採取的強制措施。公安機關對於被拘留的人,應當在拘留後的二十四小時以內進行訊問。若被拘留人被批准逮捕,則依據《刑事訴訟法》審理,若審理後被無罪釋放,被逮捕人可以申請國家賠償。刑事拘留不是處罰或者制裁。

根據《刑事訴訟法》第80條的規定,公安機關對於現行犯或者重大嫌疑分子,如果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先行拘留:

(1)正在預備犯罪、實施犯罪或者在犯罪後即時被發覺的;

(2)被害人或者在場親眼看見的人指認他犯罪的;

(3)在身邊或者住處發現有犯罪證據的;

(4)犯罪後企圖自殺、逃跑或者在逃的;

(5)有毀滅、僞造證據或者串供可能的;

(6)不講真實姓名、住址,身份不明的;

(7)有流竄作案、多次作案、結夥作案重大嫌疑的。

人民檢察院決定拘留的條件是:

(1)犯罪後企圖自殺、逃跑或者在逃的;

(2)有毀滅、僞造證據或者串供可能的。

人民檢察院決定拘留後,由公安機關執行。

刑事拘留最長時限爲 37天(流竄作案、多次作案、結夥作案的重大嫌疑分子,提請批准逮捕的時間可以延長到30日。檢察院必須在7日內作出批准逮捕或者不批准逮捕的決定)。

3、司法拘留

一種是指在民事、行政訴訟或法院執行過程中,對妨害訴訟活動(如:作僞證、衝擊法庭、妨害證人作證、隱匿轉移被查封、扣押的財產、阻礙法院工作人員執行公務、逃避執行)等,由人民法院直接作出的拘留決定,屬於強制措施,依據的是《民事訴訟法》或《行政訴訟法》,最高期限爲十五日,由法院將被拘留人交公安機關看管,不服的可向法院申請複議,拘留期內,由法院決定提前解釋或期滿釋放。

司法拘留還有一種:民法通則第一百三十四條規定:人民法院審理民事案件,對嚴重違反民事法律規範應負民事責任的行爲的人,可以予以訓誡、責令具結悔過、收繳進行非法活動的財物和非法所得,並可以依照法律規定處以罰款、拘留。由此可見,民法通則所規定的拘留,是人民法院以國家的名義,對嚴重違反民事法律規範的行爲人的人身自由加以短期限制的一種懲罰方法。它是民事制裁中最爲嚴厲的懲罰措施。

綜合上面所說的,違法者就是屬於犯罪的人員,犯罪的人員在受刑的時候身上是不能帶任何東西的,必須要等到刑滿之後,公安機關纔會給予退還,這也是爲了更好的進行管理,從而使犯罪人員可以得到更好的處罰,這也是爲做錯事而付出相應的代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