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格權是否獨立成編?

人格權已經獨立成編

人格權是否獨立成編?

民法典》(2021年1月1日起實施)第九百八十九條  本編調整因人格權的享有和保護產生的民事關係。

第九百九十條  人格權是民事主體享有的生命權、身體權、健康權、姓名權、名稱權、肖像權、名譽權、榮譽權、隱私權等權利。

1、人格權是一項重要的民事權利,在起草過程中沒有爭議,人格權應當在民法典中規定,沒有爭議。爭論的焦點在於人格權的內容是在強調民事主體時規定的一般原則中規定的,還是與民法一般原則的單一規定無關。考慮到自第二次世界大戰以來,特別是在60年代以後,人類在社會生活,特別是在經濟生活中的重要性和價值尚未得到充分認識,因此,人們的意識逐步提高;人格權當然與民事主體資格有關,是固有的、不可分割的,但人格權的具體內容和民事主體的資格問題畢竟是兩個可以單獨規定的問題。近幾十年來,國內外對人格權的保護髮展迅速。一些人格權被賦予了新的內容,一些新的人格權,如隱私權、信用權等也應運而生。民法草案規定了個人權利清單。當然,如何科學的這一方法可以進一步研究。

2、隨着人格權概念的發展和人格權的積極運用,在有機會重新制定民法典時,應重新設計相關制度。在此起首觸及對人格權的確認題目,這便是拉倫茨和卡納里斯傳授所指出的,應該確立權力所擁有的歸屬功能,也就是說,這些權利具有哪些內容,應當歸屬於誰,由誰支配和行使。在德國,除了上述對物質人格權的積極力量的理論分析之外,司法實踐和學術界還將名稱權和肖像權等特定的個人權利分爲第823條第1款意義上的“其他權利”,德國民法典,他們也使用功能和排除。這已成爲共識。此外,在不正當得利法領域,姓名權和肖像權的所有權已經被承認,即權利人可以決定是否將姓名和肖像交給第三人商業使用。

3、在我國,如前所述,物質人格權在實踐中得到了積極的行使。而名稱權和形象權等精神人格權利的積極力量是不容置疑的。例如,使用名稱來表明其身份的權利持有人,當然反映了名稱權的積極力量。然而,拒絕透露姓名也是行使姓名權,這也反映了姓名權的積極力量。這表明,即使沒有侵權行爲,權利人仍然可以積極行使姓名權。例如,權利人不僅可以公開自己的肖像,還可以允許他人制作和披露自己的肖像。即未經權利人許可,他人不得將權利人的肖像公佈於衆。

4、如果人格權具有積極的使用權,就會出現依法確認人格權的問題。很明顯,侵權行爲法作爲救濟法難以承擔確認權的功能,只能由人格權法作爲權利法來承擔。正是因爲人格權的行使或積極運用,法律纔有必要規定人格權的行使效力和行使方式。顯然,這些問題不能透過侵權責任法來解決,而只能由獨立的人格法來規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