違約精神損害賠償的司法權衡是怎樣的?

審判實務中應該從以下三個方面予以把握:

違約精神損害賠償的司法權衡是怎樣的?

1、分清合同性質、類別

適用違約精神損害的合同類型主要是消費合同、服務合同,合同主要涉及人身,因違約導致相對人人身權遭受重大損害,因人身所受傷害帶來心靈上的創傷或精神上的痛苦,具體總結如下:

①人身權利受損產生的精神利益損害,如旅客運送合同、僱傭合同違約造成身體和生活上的不便和不適,如醫療服務合同,違約導致人身生命與健康的喪失

;②目的性合同,如旅遊合同、裝飾裝修合同等目的是提供安寧快樂和期待的精神利益,違約會造成受害人失去滿足的痛苦;、如丟失骨灰、丟失僅有的遺照等合同目的爲了寄託某種情感或哀愁,違約使具有人格象徵意義的特殊物品永久滅失;如整容、醫療合同目的爲了解除痛苦或麻煩,違約則使相對人繼續遭受相同或更大痛苦;

③爲婚慶、葬禮提供特殊意義活動的服務合同。

2、把握損害的嚴重程度

精神利益是無形的,因而,準確界定“嚴重”程度,做到精細量化,是不切實際的。但是,“嚴重”程度不明確、不確定,實務中就難以操作,同時法官的考量範圍、學識、經驗等差異存在,更易造成同案不同判的現象。司法實務處理中,我們可以以侵權造成精神損害需要賠償的標準爲參考,根據社會的一般觀念、大多數人的通常感受以及當地的歷史文化傳統及習俗加以判斷,並結合個案的實際情況,依靠自己的職業素養、學識水平、工作經驗、受害人的本身反應和外部表現,最終綜合做出裁判。

3、恰當界定賠償數額

人的精神不能摺合成物和金錢,精神損害賠償也無法用一個統一的標準來衡量,但精神損害賠償應具有補償性和撫慰性。在確定違約精神損害賠償的具體數額時,要對影響精神損害的不同因素予以區別考慮,注重從實際出發。筆者認爲,應注意兩方面的問題:一方面,應考慮對受害人是否能夠起到精神撫慰的作用;另一方面考慮對違約方在合理的基礎上是否起到了制裁作用。賠償的數額主要考慮從賠償目的、精神損害的嚴重程度、當地社會經濟水平、違約方過錯程度、受損害方有無過錯、合同價值、違約的收益、違約情節及違約人的經濟能力等等方面予以確定。賠償數額要確實、可行,同時也要有所限制,即要保護受害人利益也不要損害致害人的合法利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