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廣西殘疾賠精神賠償金的標準是多少?
自然人的生命權、健康權、身體權、姓名權、肖像權、名譽權、榮譽權、人格尊嚴權、人身自由權等人格權利遭受非法侵害時,可以依法請求賠償精神損害. 嚴重精神損害,撫慰金的賠償數額分爲5萬元、4萬元、3萬元、2萬元和1萬元五個等級;
一般性精神損害,撫慰金的賠償數額分爲8000元、6000元、4000元和2000元四個等級。 精神損害撫慰金的數額確定應當考慮以下幾個因素:
1、侵權人的過錯程度,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
2、侵害的手段、場合、行爲方式等具體情節;
3、侵權行爲所造成的後果;
4、侵權人的獲利情況;
5、侵權人承擔責任的經濟能力;
6、受訴法院所在地平均生活水平。
實際操作中,目前還沒有一個明確的標準供參考,因爲各個地區,當事人的經濟狀況及相關的地方性條例的規定不一致。因此目前爲止關於數額的確定只能依據以上的幾點因素法官主觀裁量確定。
二、精神損害嚴重的標準
1、死亡;
2、重傷或者殘疾;
3、精神疾病或者嚴重精神障礙;
4、婚姻家庭關係破裂或者引致家庭成員嚴重傷害;
5、因喪失人身自由而失去重要的(就業等)機會,以及對其生產經營造成嚴重影響或者重大虧損等,產生重大精神損害;
6、其他重大精神損害。
受損害人完全沒有犯罪行爲或者犯罪事實並非受損害人所爲的,可以認爲是精神損害後果嚴重。
三、人民法院不予受理的索賠情況
1、法人或者其他組織以人格權利遭受侵害爲由,向人民法院起訴請求賠償精神損害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2、當事人在侵權訴訟中沒有提出賠償精神損害的訴訟請求,訴訟終結後又基於同一侵權事實另行起訴請求賠償精神損害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在司法實踐中,對於殘疾賠償金的認定標準和賠償情況,一般還需要對當事人進行精神損害鑑定後作出,所需要賠償的金額也是按照精神損害的程序來處理的,具體情況下應當結合實際來進行認定,避免出現法律適用錯誤而導致賠償矛盾和糾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