債權人對抵押財產可以參與分配嗎

一、債權人對抵押財產可以參與分配嗎?

債權人對抵押財產可以參與分配嗎

債權人對抵押財產可以參與分配。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的解釋》第五百零八條 被執行人爲公民或者其他組織,在執行程序開始後,被執行人的其他已經取得執行依據的債權人發現被執行人的財產不能清償所有債權的,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請參與分配。

對人民法院查封、扣押、凍結的財產有優先權、擔保物權的債權人,可以直接申請參與分配,主張優先受償權。

二、哪些財產可以抵押?

(一)建築物和其他土地附着物;

(二)建設用地使用權;

(三)以招標、拍賣、公開協商等方式取得的荒地等土地承包經營權;

(四)生產設備、原材料、半成品、產品:

(五)正在建造的建築物、船舶、航空器;

(六)交通運輸工具;

(七)法律、行政法規未禁止抵押的其他財產。

三、不能用於抵押的財產包括哪些?

(1)土地所有權。在我國,土地歸國家所有和集體所有。而不能爲私人財產。土地所有權不得抵押,也就是不能以國家或集體所有的土地抵押。否則抵押合同無效。

(2)耕地、宅基地、自留地、自留山等集體所有的土地使用權,但是法律規定可以抵押的除外。這裏的例外有兩處:一是以招標、拍賣、公開協商等方式取得的荒地等土地承包經營權可以抵押。二是鄉鎮、村企業的建設用地使用權不得單獨抵押。以鄉鎮、村企業的廠房等建築物抵押的,其佔用範圍內的建設用地使用權一併抵押。故只能“地隨房走”,不能“房隨地走”,而且以這兩種財產進行抵押的。在實現抵押權後,未經法定程序不得改變土地集體所有和土地用途。

(3)學校、幼兒園、醫院等以公益爲目的的事業單位、社會團體的教育設施、醫療衛生設施和其他社會公益設施。根據《擔保法司法解釋》的規定,如果學校、幼兒園、醫院等以公益爲目的的事業單位、社會團體,以其教育設施、醫療衛生設施和其他社會公益設施以外的財產爲自身債務設定抵押的。人民法院可以認定抵押有效。

(4)所有權、使用權不明或者有爭議的財產。所有權、使用權不明或者有爭議。無法確定是否有處分權,因此不得抵押。

(5)依法被查封、扣押、監管的財產。但是已經設定抵押的財產被採取查封、扣押等財產保全或者執行措施的,不影響抵押權的效力。

(6)法律、行政法規規定不得抵押的其他財產。如以法定程序確認爲違法、違章的建築物。

綜上所述,對於已經抵押出去的財產,並不見得只有抵押權人才可以參與財產分配,只不過,如果除了抵押財產之外當事人還是有償還能力的話,就不能夠影響抵押權人的合法權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