對於企業分配債務後的剩餘財產股東可以分配嗎

對於企業分配債務後的剩餘財產股東可以分配嗎

一、對於企業分配債務後的剩餘財產股東可以分配嗎?

可以,公司清償了全部公司債務之後,如果公司財產還有剩餘的,清算組才能夠將公司剩餘財產分配給股東。根據《公司法》第195條規定,有限責任公司按照各股東的出資比例進行分配;股份有限公司按照各股東持有的股份比例進行分配。取得公司剩餘財產的分配權,是公司股東自益權的一項重要內容,是公司股東的基本權利。在分配方式上可採取貨幣分配、實物分配或者作價分配等形式,其基本要求是:既最大限度保護股東的權益,又體現出平等和公平分配原則。

破產財產在優先撥付破產費用後,按照下列順序清償:破產企業所欠職工工資和勞動保險費用;破產企業所欠稅款;破產債權。破產財產不足清償同一順序的清償要求的,按照比例分配。破產財產的分配應當以貨幣分配方式進行。但是,債權人會議另有決議的除外。

二、企業破產清算的程序是怎樣的?

1、成立清算組。人民法院應當在宣告企業破產之日起十五日內成立清算組,接管破產企業,清算組應當由股東、有關機關及專業人士組成;

2、清算組接管破產公司。人民法院宣告企業破產後,破產企業由清算組接管,負責對破產企業的財產進行管理、清理、估價、處理、分配,代表破產企業參與民事活動,其行爲對人民法院負責並彙報工作;

3、破產財產分配。分配破產財產,由清算組提出分配方案,在債權人會上討論透過,報人民法院批准後由清算組具體執行;

4、清算終結。破產財產清算分配完畢,由清算組向人民法院彙報清算分配工作的情況,並申請人民法院裁定破產終結,未得到清償的債權,不再進行清償;

5、註銷登記。企業破產,破產財產分配完畢,企業法人依法終止其民事行爲能力,清算組向破產公司的原登記機關申請註銷原公司登記。

三、破產清算費用包括哪些?

破產費用指在破產程式中爲破產債權人的共同利益而由破產財產中支付的費用,主要包括:

1、破產財產的管理、變賣和分配所需要的費用,包括聘任工作人員的費用;

2、破產案件的訴訟費用;

3、爲債權人的共同利益而在破產程式中支付的其他費用。破產費用應當從破產財產中優先撥付。

事實上,絕大多數破產的企業在分配完所有的債務之後,所剩餘的財產也寥寥無幾,或者本身財產都不夠分配債務,還有一部分剩餘的財產這對於股東來說當然也於事無補,但是,理論上幾位股東可以平等的去分配剩餘的這部分財產。股東在清算過程中不能強行要求先分配公司財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