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清算分配剩餘財產分配順序是什麼?

公司清算分配剩餘財產分配順序是什麼?

一、公司清算分配剩餘財產分配順序是什麼?

公司清算分配剩餘財產分配順序一般應按合同、章程的有關條款處理,充分體現公平、對待,照顧各方利益。淸算後各項剩餘財產的淨值,不論實物或現金,應按投資各方的出資比例或者合同、章程規定分配。其中,有限責任公司,除公司章程另有規定者外,按投資各方出資比例分配。

股份有限責任公司,按照優先股股份面值對優先股股東分配;優先股股東分配後的剩餘部分,按照普通股股東的股份比例進行分配,如果剩餘財產不足全額償還優先股股金時,按照各優先股股東所持比例分配。如爲國有企業,其剩餘財產要上交財政。在剩餘財產分配中,如爲實物財產的分配,其價值有差額時,按投資比例計算。如爲中外合作經營企業,合作合同又規定折舊完的固定資產歸中方投資者所有的,則外方不再參加該部分財產的分配,僅在中方投資者之間分配。

二、起訴破產清算之後債務怎麼處理

根據法律規定,公司終止後應按照《民法典》和《公司法》的規定,進入清算程序,成立清算組織,清理債權債務。對外一切民事行爲,包括起訴、應訴都以清算組的名義進行,由清算組催收債權,這樣利於實現怠於清算的企業及其股東與其他債權人、債務人之間權利義務的平衡。

公司終止後,該公司的股東有義務組織成立清算組織。清算組織依法清理企業財產,可以對外起訴主張債權並直接受償,可以應訴並以清理所得的財產償還債務。

公司終止而沒有成立清算組織的,該公司不再享有民事訴訟地位,不能以原公司名義起訴應訴。該公司的股東不能直接作爲原告起訴主張公司的的債權。但股東可以作爲應訴被告,承擔組織成立清算組,以清理所得的財產償還債務的責任,這一判決的效力及於清算組織。在執行階段,股東仍怠於清算的,債權人可申請法院裁定由債權人組織清算,清算費用由股東承擔。

實踐中,有的公司在起訴、應訴時處於正常營業狀態,而在訴訟開始之後發生公司被終止的情況,作爲公司的股東或出資人應爭取主動,依法成立清算組織,可以將訴訟主體由終止公司變更爲清算組織。因爲清算組管理的是原公司的的財產,行使的權利和履行的義務都來源於公司,對原公司具有完整的繼承性,可以延續原公司的行爲,但不能否定原公司已作出的意思表示,所以無論在訴訟的一審、二審、重審或執行階段,都可以將清算組變更爲新的訴訟主體。

公司在由於資不抵債等原因時,可以向當地的司法機關提出進入破產程序的請求,此時爲了保護其他民事主體的權益,一般會要求清算剩餘財產,然後按照既定的順序進行分配。一般來說,債權人的財產權益此時可能不能由於進入了破產程序而得到保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