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營利法人終止後剩餘財產的分配是怎樣的

非營利法人終止後剩餘財產的分配是怎樣的

一、非營利法人終止後剩餘財產的分配是怎樣的?

爲公益目的成立的非營利法人終止時,不得向出資人、設立人或者會員分配剩餘財產。剩餘財產應當按照法人章程的規定或者權力機構的決議用於公益目的;無法按照法人章程的規定或者權力機構的決議處理的,由主管機關主持轉給宗旨相同或者相近的法人,並向社會公告。

爲公益目的或者其他非營利目的成立,不向出資人、設立人或者會員分配所取得利潤的法人,爲非營利法人。非營利法人包括事業單位、社會團體、基金會、社會服務機構等。

二、 怎麼設立非營利法人

(1)具備法人條件,爲適應經濟社會發展需要,提供公益服務設立的事業單位,經依法登記成立,取得事業單位法人資格;依法不需要辦理法人登記的,從成立之日起,具有事業單位法人資格。

(2)事業單位法人設理事會的,除法律另有規定外,理事會爲其決策機構。事業單位法人的法定代表人依照法律、行政法規或者法人章程的規定產生。

(3)具備法人條件,基於會員共同意願,爲公益目的或者會員共同利益等非營利目的設立的社會團體,經依法登記成立,取得社會團體法人資格;依法不需要辦理法人登記的,從成立之日起,具有社會團體法人資格。

(3)設立社會團體法人應當依法制定法人章程。

社會團體法人應當設會員大會或者會員代表大會等權力機構。

社會團體法人應當設理事會等執行機構。理事長或者會長等負責人按照法人章程的規定擔任法定代表人。

(4)具備法人條件,爲公益目的以捐助財產設立的基金會、社會服務機構等,經依法登記成立,取得捐助法人資格。

依法設立的宗教活動場所,具備法人條件的,可以申請法人登記,取得捐助法人資格。法律、行政法規對宗教活動場所有規定的,依照其規定。

(5)設立捐助法人應當依法制定法人章程。

捐助法人應當設理事會、民主管理組織等決策機構,並設執行機構。理事長等負責人按照法人章程的規定擔任法定代表人。

捐助法人應當設監事會等監督機構。

捐助人有權向捐助法人查詢捐助財產的使用、管理情況,並提出意見和建議,捐助法人應當及時、如實答覆。

捐助法人的決策機構、執行機構或者法定代表人作出決定的程序違反法律、行政法規、法人章程,或者決定內容違反法人章程的,捐助人等利害關係人或者主管機關可以請求人民法院撤銷該決定,但是捐助法人依據該決定與善意相對人形成的民事法律關係不受影響。

需要明確的是,我國明確規定了非營利性法人的相關屬性,也決定了作爲公益事業是不能對相關財產進行分配的原則,在司法實踐中,應當嚴格按照相關法律規定的情況進行合法的處理,避免出現私自分配財產的違法行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