普通股分配剩餘財產如何進行分配?

普通股分配剩餘財產如何進行分配?

一、普通股分配剩餘財產如何進行分配?

普通股分配剩餘財產的分配,按照之前簽署的合同進行,股東的剩餘財產分配權,指股東對公司清算時的剩餘財產有分配的權利,股東的剩餘財產分配權。股東對其出資的所有權就直接體現受益權、轉讓權和剩餘財產的分配權上。股東能夠得到公司剩餘財產分配的前提條件是公司依法進行清算時,其全部財產在向公司全體債務人清償債務之後尚有剩餘。也就是說,公司債權人的債務清償權優先於股東的剩餘財產分配權。各國公司法一方面規定股東對公司剩餘財產具有分配的權利,另一方面也規定了禁止未清償公司債務前分配公司財產的條款。根據我國《公司法》的規定,公司財產在分別支付清算費用、職工工資和勞動保險費用、繳納所欠稅款、清償公司債務後的剩餘財產,有限責任公司按照股東的出資比例分配,股份有限公司按照股東持有的股份比例分配;公司財產在未按照前列順序清償完畢前,不得分配給股東;未清償債務前分配公司財產的,責令改正,並對公司及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以罰款,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二、公司破產後剩餘財產的分配順序是怎樣的

破產財產在優先撥付破產費用後,按照下列順序清償:破產企業所欠職工工資和勞動保險費用;破產企業所欠稅款;破產債權。破產財產不足清償同一順序的清償要求的,按照比例分配。破產財產的分配應當以貨幣分配方式進行。但是,債權人會議另有決議的除外。

三、企業破產清算的程序是怎樣的?

1、成立清算組。人民法院應當在宣告企業破產之日起十五日內成立清算組,接管破產企業,清算組應當由股東、有關機關及專業人士組成;

2、清算組接管破產公司。人民法院宣告企業破產後,破產企業由清算組接管,負責對破產企業的財產進行管理、清理、估價、處理、分配,代表破產企業參與民事活動,其行爲對人民法院負責並彙報工作;

3、破產財產分配。分配破產財產,由清算組提出分配方案,在債權人會上討論透過,報人民法院批准後由清算組具體執行;

4、清算終結。破產財產清算分配完畢,由清算組向人民法院彙報清算分配工作的情況,並申請人民法院裁定破產終結,未得到清償的債權,不再進行清償;

5、註銷登記。企業破產,破產財產分配完畢,企業法人依法終止其民事行爲能力,清算組向破產公司的原登記機關申請註銷原公司登記。

四、破產清算費用包括哪些?

破產費用指在破產程式中爲破產債權人的共同利益而由破產財產中支付的費用,主要包括:

1、破產財產的管理、變賣和分配所需要的費用,包括聘任工作人員的費用;

2、破產案件的訴訟費用;

3、爲債權人的共同利益而在破產程式中支付的其他費用。破產費用應當從破產財產中優先撥付。

只有在公司魁岸破產時纔會涉及到剩餘財產,此時一般來說,需要按照規定,迫使公司進入清算程序,爲了使得普通民事主體的權益得到保障,公司股東不得分紅,若是有債務,股東也需要在自己的出資額度範圍內承擔支付義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