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對企業股東剩餘財產分配?

如何對企業股東剩餘財產分配?

一、如何對企業股東剩餘財產分配?

股東的剩餘財產分配權,指股東對公司清算時的剩餘財產有分配的權利,股東的剩餘財產分配權。股東對其出資的所有權就直接體現受益權、轉讓權和剩餘財產的分配權上。股東能夠得到公司剩餘財產分配的前提條件是公司依法進行清算時,其全部財產在向公司全體債務人清償債務之後尚有剩餘。也就是說,公司債權人的債務清償權優先於股東的剩餘財產分配權。各國公司法一方面規定股東對公司剩餘財產具有分配的權利,另一方面也規定了禁止未清償公司債務前分配公司財產的條款。根據我國《公司法》的規定,公司財產在分別支付清算費用、職工工資和勞動保險費用、繳納所欠稅款、清償公司債務後的剩餘財產,有限責任公司按照股東的出資比例分配,股份有限公司按照股東持有的股份比例分配;公司財產在未按照前列順序清償完畢前,不得分配給股東;未清償債務前分配公司財產的,責令改正,並對公司及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以罰款,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二、剩餘財產分配審計

(1)破產企業的清算費用和破產債務是否100%地償付完畢,是否有應償未償的債務序列或項目。 [2]

(2)剩餘財產分配之前是否依法向國家繳納了所得稅,實繳稅額與相應的計稅依據、稅率是否一致。

(3)參與剩餘財產分配的所有者是否真的都是企業的所有者,它們是否以公平的身份參與分配,特別是政府所有者是否與個人所有者、法人所有者取得了公平的分享地位。

(4)剩餘財產分配依據是如何確定的,各所有者的出資額計算是否準確。

(5)不足分配的零星財產是如何處置的。

三、剩餘財產分配要件

公司在向全體債權人清償其全部債務之後,還有剩餘財產,是公司向股東分配剩餘財產的實質要件。對於清算時仍有爭議特別是尚處於訴訟中的債務,爲了不影響清算的進行,可以保留認爲償還債務所需要的財產,然後分配剩餘財產。

四、剩餘財產分配標準順序

公司清算中,股東平等原則仍然爲剩餘財產分配時必須堅持的原則。如果公司僅僅發行有普通股,剩餘財產分配較爲容易,即用公司發行股份總數去除剩餘財產總額,然後乘以某股東持股數量,即爲該股東所分得的剩餘財產。但是。在公司既發行有普通股,又發行有優先股時,應如何對剩餘財產進行分配?在發行有優先股的公司,應先向優先股股東分配剩餘財產,然後再向普通股股東分配。此爲股東平等原則所許,亦合於意思自治原則,但爲周全計,公司章程應當對優先股股東優越於普通股股東分配剩餘財產的權利進行明確規定。我國國家體制改革委員會於1992年發佈的《股份有限公司規範意見》第102條第2款曾經規定,按優先股股份面值對優先股分配,如不能足額償還優先股股金時,按各優先股股東所持比例分配。可惜1993年《公司法》未予採納。依學者見解,公司也可以透過公司章程,對優先股股東分配剩餘財產的數量作出規定,例如某一固定的金額,或者優先股股票面額的一定百分比。在優先股股東依照法律或者公司章程的規定分得公司剩餘財產之後,餘下財產在普通股股東之間,按照持股比例進行分配。

綜合上面所說的,企業股東對於公司剩餘的財產是有分配的權利,但是不同的公司所分配的財產是不一樣的,所以,對於剩餘的財產作爲股東一定要協商好,而且在分這個財產分配的前提是必須要把所有債務清償完之後才能進行分割,所以,一定要按照合法的程序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