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夥剩餘財產分配糾紛如何處理?

合夥剩餘財產分配糾紛如何處理?

一、合夥剩餘財產分配糾紛如何處理?

合夥剩餘財產分配糾紛的處理是由合夥人依照合夥協議約定的比例分配和分擔;合夥協議未約定利潤分配和虧損分擔比例的,由各合夥人平均分配和分擔。

合夥企業清算時,其全部財產不足清償其債務的,由合夥人依照合夥協議,約定的比例、合夥協議未約定虧損分擔比例的,由各合夥人平均分擔的辦法,用其在合夥企業出資以外的財產承擔清償責任。合夥人由於承擔連帶責任

按《合夥企業法》規定,合夥企業解散後應當進行清算,並通知和公告債權人,清算人由全體合夥人擔任;未能由全體合夥人擔任清算人的,經全體合夥人過半數同意,可以自合夥企業解散後十五日內指定一名或者數名合夥人,或者委託第三人,擔任清算人。十五日內未確定清算人的,合夥人或者其他利害關係人可以申請人民法院指定清算人。

清算人在清算期間執行下列事務:

(1)清理合夥企業財產,分別編制資產負債表和財產清單;

(2)處理與清算有關的合夥企業未了結的事務;

(3)清繳所欠稅款;

(4)清理債權、債務;

(5)處理合夥企業清償債務後的剩餘財產;

(6)代表合夥企業參與民事訴訟活動。

二、合夥企業的類型

合夥企業分爲:普通合夥企業和有限合夥企業。其中,普通合夥企業又包含特殊的普通合夥企業。

1、普通合夥企業由2人以上普通合夥人(沒有上限規定)組成。

普通合夥企業中,合夥人對合夥企業債務承擔無限連帶責任。

特殊的普通合夥企業中,一合夥人個或數個合夥人在執業活動中因故意或者重大過失造成合夥企業債務的,應當承擔無限責任或者無限連帶責任,其他合夥人則僅以其在合夥企業中的財產份額爲限承擔責任。

2、有限合夥企業由2人以上50人以下的普通合夥人和有限合夥人組成,其中普通合夥人和有限合夥人都至少有1人。當有限合夥企業只剩下普通合夥人時,應當轉爲普通合夥企業,如果只剩下有限合夥人時,應當解散。普通合夥人對合夥企業債務承擔無限連帶責任,有限合夥人以其認繳的出資額爲限對合夥企業債務承擔責任。

合夥企業的特徵

(1)生命有限。合夥企業比較容易設立和解散。合夥人簽訂了合夥協議,就宣告合夥企業的成立。新合夥人的加入,舊合夥人的退夥、死亡、自願清算、破產清算等均可造成原合夥企業的解散以及新合夥企業的成立。

(2)責任無限。合夥組織作爲一個整體對債權人承擔無限責任。按照合夥人對合夥企業的責任,合夥企業可分爲普通合夥和有限合夥。普通合夥的合夥人均爲普通合夥人,對合夥企業的債務承擔無限連帶責任。例如,甲、乙、丙三人成立的合夥企業破產時,當甲、乙已無個人資產抵償企業所欠債務時,雖然丙已依約還清應分攤的債務,但仍有義務用其個人財產爲甲、乙兩人付清所欠的應分攤的合夥債務,當然此時丙對甲、乙擁有財產追索權。有限責任合夥企業由一個或幾個普通合夥人和一個或幾個責任有限的合夥人組成,即合夥人中至少有一個人要對企業的經營活動負無限責任,而其他合夥人只能以其出資額爲限對債務承擔償債責任,因而這類合夥人一般不直接參與企業經營管理活動。

我們國家除了企業這種經營合作的方式還存在着合夥經營方式,合夥企業它的特徵是非常明顯的,因爲在責任承擔方面是無限制的合夥企業,它是作爲一個整體對他的債權人承擔着無限大的責任,如果企業在清算之後還有才產生於按照約定來進行分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