什麼才叫侵權

侵權行爲是一種侵害他人權益的行爲,因此侵權行爲也可以稱爲一種侵害行爲。對侵權的認定,可以從構成要件入手:

什麼才叫侵權

一、行爲的違法性

所謂行爲的違法性,是指行爲人實施的行爲違反了法律的禁止性規定或強制性規定。

二、損害事實的存在

損害事實,既包括對公共財產的損害,也包括對私人財產的損害,同時還包括對非財產性權利的損害。

對財產的損害,包括直接損害與間接損害。直接損害又稱積極的財產損失,是指受害人現有實際財產的減少,間接損害又稱消極財產損失,是指受害人可得利益的減少,對人身的損害包括對生命、健康、名譽、榮譽等損害,而且對人身的損害往往也會生成一定的財產損失。

三、因果關係

侵權行爲中的因果關係是指違法行爲與損害結果之間的客觀聯繫,即特定的損害事實是否是行爲人的行爲必然引起的結果。只有當二者間存在因果關係時,行爲人才應承擔相應的民事責任。

因果關係是複雜多變的,往往一個損害後果的出現是由多個原因引起的,既可能有主要原因與次要原因,也包括直接原因與間接原因。

四、行爲人主觀上有過錯

過錯是侵權行爲構成要件中的主觀因素,反映行爲人實施侵權行爲的心理狀態。

過錯根據其類型分爲故意與過失。故意,是指行爲人預見到自己的行爲可能產生的損害結果,仍希望其發生或放任其發生。

過失,是指行爲人對其行爲結果應預見或能夠預見而因疏忽未預見,或雖已預見,但因過於自信,以爲其不會發生,以致造成損害後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