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於個人肖像權的法律規定是什麼?

一、關於個人肖像權的法律規定是什麼?

關於個人肖像權的法律規定是什麼?

關於個人肖像權的法律規定是公民享有肖像權,未經本人同意,不得以營利爲目的使用公民的肖像。如果該攝影作者未經授權,擅自將該女子照片投稿,攝影作者應當依法承擔侵權責任。報刊雜誌社對其發表的稿件,包括文字和照片負有審查覈實的責任,如果所發表的稿件侵犯了公民的人身權利(姓名權、肖像權、名譽權、榮譽權等),作者和報刊雜誌社都有責任,應當認定爲共同侵權,依法承擔連帶責任。

公民的姓名權、肖像權、名譽權、榮譽權受到侵害的,有權要求賠償。

“肖像”,從不同角度上有不同的理解。美術意義(或攝影)上的肖像,是指透過繪畫、攝影等藝術手段,使肖像權人的人物形象在物質載體下再現的一種觀賞造型作品。

二、肖像權的法律特徵是什麼?

法律意義上的肖像,則蘊含了肖像權人基於其肖像而享有的人格利益。一般具有以下法律特徵:

1、肖像是藝術地再現自然人的外貌形象。

通常,我們判斷人物的外部形象表現是否構成肖像,應結合其表現的形式和表現的部位來看待。

首先,必須人物形象必須具有肖像特徵。一是其表現形式即透過攝影反映出特定公民的圖像;二是肖像還必須反映出特定公民的姿態、容貌、表情等主要特徵;三是肖像必須真實可辯、熟知的人一看就知道是誰的肖像。

其次,必須是特定的公民肖像的事實。公民肖像在圖片中,應占整個圖像中被凸顯的主體地位,被作爲特定對象來表現,而不是作爲陪襯體;同時目的也不是透過肖像使用(手段),來達到目的。

2、肖像具有物的屬性。

肖像被藝術地再現,應是具體地、獨立地被固定在某一特定的物質載體上(如相紙、電視屏幕、報刊雜誌等),它是來源於肖像權人又獨立於肖像權人的客觀視覺形象,能夠爲人所支配、控制和處分,並具有一定的財產利益。

3、肖像是肖像權的客體,表現了自然人特有的人格利益。

所謂的“財產利益”並非產生於自然人外貌特徵本身、而是基於肖像產生的人格利益所派生的,並體現了不同的人格利益需求。對自然人的肖像權給予法律上的保護,實際上就是對人格利益保護的需要。

所謂“肖像權”,是一種專屬於自然人的人格權。法律意義是:自然人對自己透過造型藝術或者其它形式,在客觀物質載體上的再現自己的形象(肖像)所擁有的不可侵犯的專有權。

公民在自己的肖像上所體現的人格利益,是我國法律規定保護肖像權的對象。它包含基於肖像所體現出的人格利益上之精神利益和財產利益。

個人的肖像權只有自己能夠使用,當然經過當事人自己的同意,也是可以用作相關的用途的,如果未經同意擅自使用就屬於侵犯肖像權,在法律當中予以保護肖像權。發生肖像權侵權行爲的時候,可以要求賠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