銷售假冒產品有哪些責任

一、銷售假冒產品有哪些責任

銷售假冒產品有哪些責任

1、消費者可以就假商品要求經營商或者生產商退款並賠償。

《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第55條規定,經營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務有欺詐行爲的,應當按照消費者的要求增加賠償其受到的損失,增加賠償的金額爲消費者購買商品的價款或者接受服務的費用的三倍;增加賠償的金額不足五百元的,爲五百元。

另外,如果是生產銷售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的食品,則需要根據另外的規定進行賠償。《食品安全法》第148條規定,生產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的食品或者經營明知是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的食品,消費者除要求賠償損失外,還可以向生產者或者經營者要求支付價款十倍或者損失三倍的賠償金;增加賠償的金額不足一千元的,爲一千元。

2、對於侵害知識產權的行爲,商標權使用者可以要求經營商或者生產商承擔侵權責任。

對於某些商品來說,仿冒其他具體重大影響力商標的商品會對銷售帶來巨大的利益,但同樣的,需要承擔的法律責任也是巨大的。註冊商標專用權受法律保護,未經商標註冊人許可,在同一種商品上使用與其註冊商標相同商標的,屬侵犯註冊商標專用權的行爲。

銷售侵犯註冊商標專用權商品的,亦構成對註冊商標專用權的侵犯。此時,商標權的使用者可以要求侵權人承擔賠償責任。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商標民事糾紛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16、17條規定,可以透過考慮侵權行爲的性質、期間、後果,商標的聲譽,商標使用許可費的數額,商標使用許可的種類、時間、範圍及制止侵權行爲的合理開支等因素綜合確定賠償數額。

3、對於以電商形式進行銷售的經營者,因銷售假冒產品可能會給網絡合作平臺造成商譽上的侵害。

此時,網絡平臺也可以要求該經營者承擔違約責任。以淘寶爲例,在淘寶平臺設立商鋪並進行經營活動,經營者與淘寶平臺爲合同的雙方主體,受合同內容的約束。而在淘寶的服務協議中,就有明確一點,不得在淘寶平臺上銷售/提供侵犯他人知識產權或其他合法權益的商品/服務。

在此種情況下,經營者銷售假冒產品給他人帶來損害的同時,也給服務平臺的商譽造成了影響。商譽是經營者本身以及經營者提供商品或服務過程中形成的一種積極社會評價。商譽可以體現在商品、商標、企業名稱上,能夠在生產經營中變現爲實際的商業利潤,具有顯著的財產屬性。因此,服務平臺可以據此要求經營者承擔違約責任。

二、生產銷售僞劣產品罪的四種情況

第一種情況是“摻雜、摻假”

摻雜、摻假的情況很好理解,就是在合格產品中摻入其他不合格或者有害物質,比如在牛奶中摻入水,在柴油中摻入煤油等情況,由於摻雜、摻假行爲會影響到產品的原有產品屬性,降低用戶的體驗,有的甚至發生危害或者危險。比如在食物中摻入有毒物質的,可能涉嫌其他犯罪,但如果尚未達到追究標準,可以此罪定罪處罰。一般情況下,摻雜摻假的行爲,都是在消費者不知情的情況下進行的。

第二種情況是“以假充真”

以假充真,主要是以假冒的商品冒充真品,生產並銷售的行爲,與詐騙罪都有虛構事實的行爲,但因這個罪名屬於特殊法條規定,所以行爲屬於此類犯罪時,不宜按照詐騙罪定罪處罰。

第三種情況是“以次充好”

這種情況主要是以品相較低的檔次冒充品相檔次較高的行爲,比如利用其它低檔白酒經過勾兌以後冒充五糧液或者茅臺酒出售的行爲,就是典型的以次充好的行爲,如果屬於此種冒充馳名商標的行爲,還可能涉及到生產、銷售假冒註冊商標的商品罪,如果兩罪都符合的話,選擇一個較重的罪進行處罰。

第四種情況是“以不合格產品冒充合格產品”

這種行爲主要針對那些具有行業標準的產品,可以鑑定哪些屬於合格產品,哪些屬於不合格產品,根據行業標準進行鑑定後屬於不合格產品的,就屬於冒充行爲,國產品質量法規定根據國際通用的質量管理標準,推行企業質量體系認證制度。企業根據自願原則可以向國務院市場監督管理部門認可的或者國務院市場監督管理部門授權的部門認可的認證機構申請企業質量體系認證。經認證合格的,由認證機構頒發企業質量體系認證證書。

目前,所有的企業都非常重視本企業產品的打假維權,企業一旦在市場上發現假冒本企業的商品時,會立即向當地工商部門進行舉報。上級工商部門一經查證屬實,在必要的情況下,就會下發檢查“通知”,要求下級工商部門對被舉報商品進行查處。在這種情況下,行政執法人員在檢查過程中,只要發現涉案商品屬於“通知”所指的問題商品時,就可以直接認定該商品屬於假冒僞劣商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