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消費侵權】銷售未貼標籤的茶葉,值多少?

案情簡介

【消費侵權】銷售未貼標籤的茶葉,值多少?

原告劉某於2012年11月2日到被告超市購買了兩盒茶葉(單價380元),回家後發現該兩盒茶葉外包裝沒有標籤也沒有生產日期、保質期等資訊,開啟外包裝,其單包茶葉上也只有簡單資訊,沒有發現生產日期。故訴至法院要求被告某超市退還貨款760元並給予十倍賠償7600元。

辦案思路及心得

經營者劉某出售的茶葉外包裝和內包裝上均未標示生產日期,存在不符合食品安全國家標準的規定的違法行爲。即使消費者可能存在明知非法生產而購買,但違法在先,不能因消費者不當行爲去否定經營者的違法行爲。因此應當認定被告超市的行爲屬於銷售明知是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的食品。

裁判結果

法院經審理後認爲,被告超市向原告劉某出售的茶葉外包裝和內包裝上均未標示生產日期,不符合食品安全國家標準的規定。被告超市作爲經營範圍中包括預包裝食品零售的商業企業,應當熟知國家標準並按此標準對所購入和上架銷售的商品進行檢查,而且該項檢查並不需要特殊的儀器和設備,僅憑肉眼即可進行。因此認定被告超市的行爲屬於銷售明知是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的食品。根據食品安全法相關規定,生產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的食品或者銷售明知是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的食品,消費者除要求賠償損失外,還可以向生產者或者銷售者要求支付價款十倍的賠償金,判決被告超市向原告劉某退還價款760元,並支付價款十倍賠償金760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