旅遊糾紛賠償標準是怎樣的

一、旅行社違約的

旅遊糾紛賠償標準是怎樣的

1、出發前解除旅遊合同,提前7~4天解除合同支付總額的10%作爲違約金,提前3~1天解除合同支付總額的15%作爲違約金,當天解除合同的支付總額的20%作爲違約金,以上並在5個工作日之內將旅客全部繳納的費用退還;

2、旅行社未按合同約定完成,應積極採取補救措施,未採取補救措施或採取了仍然無法補救的,應承擔賠償責任;

3、旅行社未經遊客確定,擅自安排另外項目需要遊客支付費用的,承擔全部的費用。

4、旅行社中止對旅遊者提供住宿、用餐、交通等,應當負擔旅遊者在被中止旅遊期間所訂的同等級別的住宿、用餐、交通等必要費用,並向旅遊者支付費用總額30%的違約金;如果因此給旅遊者造成其他人身、財產損害的,還應當承擔損害賠償責任。

5、未經遊客同意,擅自轉團、拼團的旅遊者在出發前(不含當日)得知的,有權解除合同,旅行社全額退還已交旅遊費用,並按旅遊費用總額的15%支付違約金;旅遊者在出發當日或者出發後得知的,旅行社應當按費用總額的25%支付違約金,旅遊者要求解除合同的,旅行社全額退還已交費用;如違約金不足以賠償旅遊者的實際損失,旅行社應當按實際損失對旅遊者予以賠償。

二、遊客違約的

1、遊客在出發前提出解除合同的,提前7~4日天解除合同支付總額的50%作爲違約金。提前3~1天解除合同支付總額的60%作爲違約金,當天解除勞動合同支付總額的80%作爲違約金,若不足以彌補旅行社損失的應按實際損失賠償,最高不得超過費用總額,剩餘的應退還旅客;

2、遊客未按合同要求支付費用的,旅行社有權解除合同,並要求遊客賠償損失;

3、遊客超合同規定自行活動造成損失的,自行承擔;

4、由於遊客過錯導致旅行社遭受損失的,遊客應承擔賠償責任;

三、第三方過錯導致違約的

1、第三方侵害等不可歸責於旅行社的原因導致旅遊者人身、財產權益受到損害的,旅行社不承擔賠償責任。但因旅行社不履行協助義務致使旅遊者人身、財產權益損失擴大的,旅行社應當就擴大的損失承擔賠償責任;

2、旅遊者在自行安排活動期間人身、財產權益受到損害的,旅行社在事前已盡到必要警示說明義務且事後已盡到必要協助義務的,旅行社不承擔賠償責任。

以上就是旅遊糾紛賠償標準。在旅遊過程中,有可能是旅行社違約、也有可能會發生旅遊者違約,各種違約情況下的賠償標準是不同的。旅遊者如果選擇了跟團出遊,應與旅行社簽訂旅遊合同,如果發生糾紛,就可以根據合同上約定的違約金要求違約一方賠償損失。但如果是因爲景點等其他第三方導致的損失,旅行社可以不承擔賠償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