經營者的懲罰性賠償責任的規定是什麼

一、經營者的懲罰性賠償責任的規定是什麼?

經營者的懲罰性賠償責任的規定是什麼

經營者明知商品或者服務存在缺陷,仍然向消費者提供,造成消費者或者其他受害人死亡或者健康嚴重損害的,受害人有權要求經營者依照《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第四十九條、第五十一條等法律規定賠償損失,並有權要求所受損失二倍以下的懲罰性賠償。

(第49條,經營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務,造成消費者或者其他受害人人身傷害的,應當賠償醫療費、護理費、交通費等爲治療和康復支出的合理費用,以及因誤工減少的收入。造成殘疾的,還應當賠償殘疾生活輔助具費和殘疾賠償金。造成死亡的,還應當賠償喪葬費和死亡賠償金。

第51條,經營者有侮辱誹謗、搜查身體、侵犯人身自由等侵害消費者或者其他受害人人身權益的行爲,造成嚴重精神損害的,受害人可以要求精神損害賠償。)

明知產品存在缺陷仍然生產、銷售,造成他人死亡或者健康嚴重損害的,被侵權人有權請求相應的懲罰性賠償。

二、經營者造成人身侵權的懲罰性賠償責任的前提條件

1、經營者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務有缺陷。

2、已造成受害人死亡或者健康嚴重損害。

3、缺陷與損害之間具有因果關係。

4、經營者主觀上必須是對產品缺陷存在“明知”。

三、經營者造成人身侵權的懲罰性賠償數額的確定

《消費者權益保護法》明確規定,缺陷商品或者服務致人死亡或者健康嚴重損害的,首先應當按照該法第49條賠償醫療費、護理費、交通費等爲治療和康復支出的合理費用,以及因誤工減少的收入。其中,造成殘疾的,還應當賠償殘疾生活輔助具費和殘疾賠償金;造成死亡的,還應當賠償喪葬費和死亡賠償金。同時,該條規定受害人有權依據該法第51條的規定主張精神損害賠償。由此可見,懲罰性賠償數額的計算基準爲“人身損害賠償數額”和“精神損害賠償數額”的總和,在具體給付數額上可以是兩倍,可以是一倍半,也是可以一倍,還可以是半倍。

要求經營者承擔懲罰性賠償責任是有一定的條件限制的,因爲有的時候經營者其實也是從其他的地方購買的這些貨物,而且經營者也不清楚這件產品的質量有問題,也就是說經營者和消費者都是受害者,這種時候只能是追究生產廠家的法律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