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確定是價格欺詐行爲?

一、如何確定是價格欺詐行爲?

如何確定是價格欺詐行爲?

價格欺詐行爲的認定,是根據《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第五十五條規定經營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務的欺詐行爲具體可以包括:

(一)僱傭他人進行欺騙性的銷售誘導的;

(一)作虛假的現場演示和說明的;

(二)在商品中摻雜、摻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或者銷售明知是失效、變質、受污染商品的;

(三)銷售國家明令禁止銷售的商品的;

(四)採取短尺少秤等手段,變相提高商品價格的;

(五)採取虛假的清倉價、甩賣價、最低價、優惠價等欺騙性價格表示的等等。

(六)發佈虛假廣告,欺騙和誤導消費者,使購買商品或者接受服務的消費者的合法權益受到損害的。

二、賠償標準

第五十五條經營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務有欺詐行爲的,應當按照消費者的要求增加賠償其受到的損失,增加賠償的金額爲消費者購買商品的價款或者接受服務的費用的三倍;增加賠償的金額不足五百元的,爲五百元。法律另有規定的,依照其規定。

經營者明知商品或者服務存在缺陷,仍然向消費者提供,造成消費者或者其他受害人死亡或者健康嚴重損害的,受害人有權要求經營者依照本法第四十九條、第五十一條等法律規定賠償損失,並有權要求所受損失二倍以下的懲罰性賠償。

第五十六條經營者有下列情形之一,除承擔相應的民事責任外,其他有關法律、法規對處罰機關和處罰方式有規定的,依照法律、法規的規定執行;法律、法規未作規定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或者其他有關行政部門責令改正,可以根據情節單處或者並處警告、沒收違法所得、處以違法所得一倍以上十倍以下的罰款,沒有違法所得的,處以五十萬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責令停業整頓、吊銷營業執照:

(一)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務不符合保障人身、財產安全要求的;

(二)在商品中摻雜、摻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或者以不合格商品冒充合格商品的;

(三)生產國家明令淘汰的商品或者銷售失效、變質的商品的;

(四)僞造商品的產地,僞造或者冒用他人的廠名、廠址,篡改生產日期,僞造或者冒用認證標誌等質量標誌的;

(五)銷售的商品應當檢驗、檢疫而未檢驗、檢疫或者僞造檢驗、檢疫結果的;

(六)對商品或者服務作虛假或者引人誤解的宣傳的;

(七)拒絕或者拖延有關行政部門責令對缺陷商品或者服務採取停止銷售、警示、召回、無害化處理、銷燬、停止生產或者服務等措施的;

(八)對消費者提出的修理、重作、更換、退貨、補足商品數量、退還貨款和服務費用或者賠償損失的要求,故意拖延或者無理拒絕的;

(九)侵害消費者人格尊嚴、侵犯消費者人身自由或者侵害消費者個人資訊依法得到保護的權利的;

(十)法律、法規規定的對損害消費者權益應當予以處罰的其他情形。

經營者有前款規定情形的,除依照法律、法規規定予以處罰外,處罰機關應當記入信用檔案,向社會公佈。

價格欺詐是屬於對消費者進行欺詐的一種情況,消費者在遇到價格欺詐或者侵權的行爲後,可以協商要求對方進行賠償,如果對方不予賠償的,可以向工商管理部門來投訴處理,對於存在價格欺詐等嚴重的侵權行爲的需要追究刑事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