門票不退不換爲霸王條款嗎?

門票不退不換爲霸王條款嗎?
律師解析:經營者單方面規定的“門票不退不換”,是以格式條款做出的對消費者不公平不合理的規定,屬於無效的“霸王條款”。《消費者權益保護法》規定,經營者不得以格式條款、通知、聲明、店堂告示等方式,作出排除或者限制消費者權利、減輕或者免除經營者責任、加重消費者責任等對消費者不公平、不合理的規定,不得利用格式條款並藉助技術手段強制交易。
格式條款、通知、聲明、店堂告示等含有前款所列內容的,其內容無效。法律依據:《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第二十六條
經營者在經營活動中使用格式條
款的,應當以顯著方式提請消費者注意商品或者服務的數量和質量、價款或者費用、履行期限和方式、安全注意事項和風險警示、售後服務、民事責任等與消費者有重大利害關係的內容,並按照消費者的要求予以說明。
經營者不得以格式條
款、通知、聲明、店堂告示等方式,作出排除或者限制消費者權利、減輕或者免除經營者責任、加重消費者責任等對消費者不公平、不合理的規定,不得利用格式條
款並藉助技術手段強制交易。
格式條
款、通知、聲明、店堂告示等含有前款所列內容的,其內容無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