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際行李延誤賠償標準

法律沒有規定統一的賠償標準。具體的賠償標準可參見各家航空公司的賠償的規定,旅客的託執行李丟失或損壞,應按索賠期限中規定的期限向航空公司或航空公司地面服務代理人提出賠償要求,並隨附客票(或影印件)、行李牌識別聯、《行李運輸事故記錄》證明行李內容和價格的憑證以及其他有關的證明。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用航空法》第一百一十二條
承運人載運託執行李時,行李票可以包含在客票之內或者與客票相結合。除本法第一百一十條的規定外,行李票還應當包括下列內容:
(一)託執行李的件數和重量;
(二)需要聲明託執行李在目的地點交付時的利益的,註明聲明金額。 行李票是行李託運和運輸合同條件的初步證據。
旅客未能出示行李票、行李票不符合規定或者行李票遺失,不影響運輸合同的存在或者有效。 在國內航空運輸中,承運人載運託執行李而不出具行李票的,承運人無權援用本法第一百二十八條有關賠償責任限制的規定。
在國際航空運輸中,承運人載運託執行李而不出具行李票的,或者行李票上未依照本法第一百一十條第(三)項的規定聲明的,承運人無權援用本法第一百二十九條有關賠償責任限制的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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