生產者、銷售者要承擔哪些產品質量責任?

生產者、銷售者要承擔哪些產品質量責任?
律師解析:生產者承擔產品質量責任:不存在危及人身、財產安全的不合理的危險,有保障人體健康和人身、財產安全的國家標準、行業標準的,應當符合該標準;具備產品應當具備的使用性能;符合在產品或者其包裝上註明採用的產品標準。銷售者承擔產品質量責任:應當建立並執行進貨檢查驗收制度,驗明產品合格證明和其他標識。法律依據:《產品質量法》第二十六條
生產者應當對其生產的產品質量負責。產品質量應當符合下列要求:
(一)不存在危及人身、財產安全的不合理的危險,有保障人體健康和人身、財產安全的國家標準、行業標準的,應當符合該標準;
(二)具備產品應當具備的使用性能,但是,對產品存在使用性能的瑕疵作出說明的除外;
(三)符合在產品或者其包裝上註明採用的產品標準,符合以產品說明、實物樣品等方式表明的質量狀況。
第三十三條
銷售者應當建立並執行進貨檢查驗收制度,驗明產品合格證明和其他標識。
第三十四條
銷售者應當採取措施,保持銷售產品的質量。
第三十五條
銷售者不得銷售國家明令淘汰並停止銷售的產品和失效、變質的產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