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業祕密侵權行爲有幾種

1、以盜竊、利誘、脅迫或其他不正當手段獲取權利人的商業祕密。
2、披露、使用或允許他人以不正當手段獲取的商業祕密。
3、違反約定或違反權利人有關保守商業祕密的要求,披露、使用或允許他人使用其所掌握的商業祕密;
4、第三人在明知或應知前述違法行爲的情況下,仍然從侵權人那裏獲取、使用或披露他人的商業祕密。經長期司法實踐以及吸收國外經驗,形成了“接觸與相同或實質性相似-合法來源”的商業祕密侵權判定規則。“接觸”是指有證據證明被告已經實際接觸了原告的商業祕密。需要指出的是,有別於對作品的接觸,因爲是商業祕密,不可能透過公有領域接觸,否則也不可能被認定爲商業祕密。
法律依據:
刑法》第二百一十九條有下列侵犯商業祕密行爲之一,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或者單處罰金;情節特別嚴重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
(一)以盜竊、賄賂、欺詐、脅迫、電子侵入或者其他不正當手段獲取權利人的商業祕密的;
(二)披露、使用或者允許他人使用以前項手段獲取的權利人的商業祕密的;
(三)違反保密義務或者違反權利人有關保守商業祕密的要求,披露、使用或者允許他人使用其所掌握的商業祕密的。
明知前款所列行爲,獲取、披露、使用或者允許他人使用該商業祕密的,以侵犯商業祕密論。
本條所稱權利人,是指商業祕密的所有人和經商業祕密所有人許可的商業祕密使用人。

商業祕密侵權行爲有幾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