侵犯商業祕密方式有哪幾種

按照我國法律中的規定,對於侵犯他人商業祕密的行爲,不僅屬於不正當競爭行爲中的一種,同時在達到了一定程度之後,還會按照侵犯商業祕密罪來定罪處罰,之後顯然侵權之人承擔的責任就是比較嚴重的。而對於侵犯商業祕密,對應也有具體的方式。那究竟侵犯商業祕密方式有哪幾種呢?我們一起在下文中進行了解。

侵犯商業祕密方式有哪幾種

1、不正當獲取商業祕密。即行爲人採取不正當手段直接獲得權利人的商業祕密。行爲人往往採取盜竊、利誘、脅迫、假合作、假交流等手段,有的採取重金收買的方法,有的甚至派出“工業間諜”長期臥底。

2、濫用不正當獲取的商業祕密。行爲人獲取商業祕密後往往是自己使用,投入到生產、經營之中。有時也會出現行爲人受利益驅動,允許第三人使用商業祕密。也存在行爲人爲削弱商業祕密權利人的競爭優勢,披露、擴散該商業祕密。

3、濫用合法掌握的商業祕密。這裏的行爲人是特定的合法掌握他人商業祕密的人,包括權利人的職工、與權利人有業務關係的單位和個人。行爲人違反保密約定或規定,向他人披露、擴散權利人的商業祕密,或擅自使用該商業祕密,或允許他人使用該商業祕密。

4、第三人間接侵犯商業祕密。即第三人明知或應知行爲人侵犯商業祕密的行爲,卻依然接受、獲取該商業祕密,加以使用、披露或擴散。第三人由於實施了上述行爲,就成爲新的侵權人,只不過其侵權方式爲間接而已。

在司法實踐中,如何認定商業祕密侵權行爲一直是一大難題。一般來講,認定侵權所需證據的提供,應當遵循“誰主張、誰舉證”的原則。但是,在商業祕密侵權案件中,由於商業祕密自身的祕密特性,必須堅持“誰主張、誰舉證”和“舉證責任倒置”相結合的原則。請求保護其商業祕密的權利人應提供證據證明:該商業祕密的合法來源;已採取的保護與法和保密措施;侵權人使用的資訊與該商業祕密相同或相似;侵權人有獲取該商業祕密的條件;權利人因侵權所受損失。這就是“誰主張、誰舉證”。

被控告的侵權人必須提供證據證明:其所使用的資訊是合法獲得或者合法使用的;其所使用或披露的有關資訊與權利人的商業祕密既不相同也不相似。這就是“舉證責任倒置”。被控告的侵權人不能提供或拒不提供證據的,司法機關可以根據權利人提供的有關證據,認定被控侵權人有侵權行爲。

關於侵犯商業祕密方式,上文中小編已經爲大家總結了四種常見的,各位可以大概瞭解一下。對於公司企業來說,適當瞭解這方面的內容,其實對保護自身商業祕密是很有好處的。畢竟要是商業祕密受到侵犯的話,那勢必會給自身企業造成嚴重的經濟損失,甚至還有可能導致企業破產倒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