侵犯商業祕密的方式有哪些?

商業祕密侵權行爲的類型在《反不正當競爭法》第10條和《刑法》第219條都有規定,體現在不當獲取、不當披露和不當使用,主要有以下一些方式。

侵犯商業祕密的方式有哪些?

第一,以不正當手段獲取,即以盜竊、利誘、脅迫或者其他不正當手段獲取權利人的商業祕密。“不正當手段”應以公認的商業道德和合乎常理的行爲方式爲標準,凡以違反商業道德、超越合理界限的方法獲取商業祕密的,均構成侵權。也可借鑑國外的立法,如美國《統一商業祕密法》在排除正當手段基礎上進一步明確不正當手段,其中正當手段包括獨立發現、以反向工程發現、在商業祕密所有人授予的使用許可項下發現、從公開使用或展出的產品中觀察得來、從公開的文獻中得到五種。

第二,不正當地披露或使用,即披露、使用或者允許他人使用以前項手段獲取的權利人的商業祕密。

第三,違反信任關係的披露或使用,即違反約定或者違反權利人有關保守商業祕密的要求,披露、使用或者允許他人使用其所掌握的商業祕密。這種形式一般是違反合同附隨義務等內容的規定。

第四,第三人惡意獲取和使用,即第三人在明知或應知商業祕密系由非法手段得來,而獲取、使用或者披露他人的商業祕密。善意第三人按照目前的法律規定不直接承擔法律責任,判斷善意的要分析行爲人主觀上是否屬於明知或應知商業祕密的來源爲非法以外,還應有明確的時間標準,一旦商業祕密權利人將第二人非法竊取或違約披露等事實通知善意第三人,其善意即自行終止,商業祕密權利人發出的通知是劃分善意與惡意第三人的時間標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