侵犯商業祕密的情形有哪些

對他人商業祕密的侵犯,雖然會給自身帶來一定的好處,同時也會打擊到對方。但這樣的行爲並不是一種正當的競爭行爲,因而也是我國不允許的。甚至規定,在情況嚴重的時候這一行爲還會被認定爲侵犯商業祕密罪。那具體來說哪些情形屬於侵犯商業祕密呢?請一起在下文中進行了解。

侵犯商業祕密的情形有哪些

一、侵犯商業祕密的情形

根據我國《反不正當競爭法》第10條的規定,侵犯商業祕密的具體表現形式主要有以下幾種:

1、以盜竊、利誘、脅迫或其他不正當手段獲取權利人的商業祕密。所謂盜竊商業祕密,包括單位內部人員盜竊、外部人員盜竊、內外勾結盜竊等手段;所謂以利誘手段獲取商業祕密,通常指行爲人向掌握商業祕密的人員提供財物或其他優惠條件,誘使其向行爲人提供商業祕密;所謂以脅迫手段獲取商業祕密,是指行爲人採取威脅、強迫手段,使他人在受強制的情況下提供商業祕密;所謂以其他不正當手段獲取商業祕密,是指上述行爲以外的其他非法手段。例如,透過商業洽談、合作開發研究、參觀學習等機會套取、刺探他人的商業祕密等。

使用或允許他人以不正當手段獲取的商業祕密。所謂披露,是指將權利人的商業祕密向第三人透露或向不特定的其他人公開,使其失去祕密價值;所謂使用或允許他人使用,是指非法使用他人商業祕密的具體情形。需要指出的是,以非法手段獲取商業祕密的行爲人,如果將該祕密再行披露或使用,即構成雙重侵權;倘若第三人從侵權人那裏獲悉了商業祕密而將祕密披露或使用,同樣構成侵權。

3、違反約定或違反權利人有關保守商業祕密的要求,披露、使用或允許他人使用其所掌握的商業祕密。合法掌握商業祕密的人,可能是與權利人有合同關係的對方當事人,也可能是權利人單位的工作人員或其他知情人,上述行爲人違反合同約定或單位規定的保密義務,將其所掌握的商業祕密擅自公開,或自己使用,或許可他人使用,即構成對商業祕密的侵犯。

4、第三人在明知或應知前述違法行爲的情況下,仍然從侵權人那裏獲取、使用或披露他人的商業祕密。這是一種間接侵權行爲。行爲人知悉其爲他人的商業祕密,並明知或應知系侵犯商業祕密的情形,依然獲取、使用、披露該祕密,所以法律將這種行爲也作爲侵犯商業祕密行爲來對待。

二、商業祕密遭到侵犯如何解決

根據上述法律規定,當企業商業祕密遭到侵犯時,企業可採取下列措施:

1、協商解決。

商業祕密糾紛屬民事糾紛,企業單位的商業祕密受到侵害時,被侵害人可以與侵害人進行協商,要求其停止侵害並作適當賠償,以維護自身的正當權益。

2、向仲裁機構申請仲裁解決。

企業的商業祕密被侵犯,如果此前企業與侵權人之間簽訂了《合同》,並且雙方自願達成仲裁協議的,可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仲裁法》向當地仲裁機構或者雙方仲裁協議中約定的仲裁機構申請仲裁。但是如果沒有仲裁協議的,就不能申請仲裁。有仲裁協議的,不能向人民法院起訴。仲裁實行一裁終局制度。裁決作出後,不能就同一糾紛事件再申請仲裁或向人民法院起訴。

企業之間因勞動爭議引起的糾紛或簽訂《勞動合同》的職工,期限未滿,擅自跳槽,帶走企業商業祕密,侵犯企業利益的,企業可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爭議處理條例》向當地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對仲裁裁決不服的,可以在十五日內向人民法院起訴。

3、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投訴。

《中華人民共和國反不正當競爭法》第三條規定:“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工商行政管理部門對不正當競爭行爲進行監督檢查。”企業的商業祕密被侵犯人的不正當行爲侵犯,可以按上述規定,向縣級以上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投訴。

4、向人民法院起訴。

根據《刑法》、《民法典》、《反不正當競爭法》等法律規定,企業的商業祕密被侵犯,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訴。一般來說應向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或侵權行爲地人民法院起訴。

實踐中,企業應該做好準備,積極採取措施來加強自身商業祕密的保護,這樣才能降低商業祕密被侵犯的可能,對自身利益的維護也是很有幫助的。如果商業祕密有遭受了侵犯,可以透過協商、仲裁、投訴、訴訟等方式進行處理。必要時,也可以委託我們的專業律師提供幫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