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反不正當競爭法》的規定,侵犯商業祕密的行爲有:
一、以盜竊、利誘、脅迫或者其他不正當手段獲取權利人的商業祕密;
二、披露、使用或者允許他人使用以前項手段獲取的權利人的商業祕密;
三、違反約定或者違反權利人有關保守商業祕密的要求,披露、使用或者允許他人使用其所掌握的商業祕密。
四、第三人明知或應知以上所列違法行爲,獲取、使用或者披露他人的商業祕密,視爲侵犯商業祕密。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反不正當競爭法》第十條第一款
經營者不得采用下列手段侵犯商業祕密:
(一)以盜竊、利誘、脅迫或者其他不正當手段獲取權利人的商業祕密;
(二)披露、使用或者允許他人使用以前項手段獲取的權利人的商業祕密;
(三)違反約定或者違反權利人有關保守商業祕密的要求,披露、使用或者允許他人使用其所掌握的商業祕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