侵犯商業祕密行爲有哪些

侵犯商業祕密,是指以盜竊、利誘、脅迫或者其他不正當手段獲取權利人的商業祕密,或者非法披露、使用或者允許他人使用其所掌握的或獲取的商業祕密,給商業祕密的權利人造成損失的行爲。當事人主觀上知道披露的資訊屬於商業祕密。主要有以下幾種表現形式:

侵犯商業祕密行爲有哪些

(一)以盜竊、利誘、脅迫或者其他不正當手段獲取權利人的商業祕密。

(二)披露、使用或者允許他人使用以前項手段獲取的權利人的商業祕密

(三)違反約定或者違反權利人有關保守商業祕密的要求,披露、使用或者允許他人使用其所掌握的商業祕密;

(四)明知或應知前款所列違法行爲,而獲取、使用或者披露他人的商業祕密。

《刑法》第二百一十九條 有下列侵犯商業祕密行爲之一,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或者單處罰金;情節特別嚴重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

(一)以盜竊、賄賂、欺詐、脅迫、電子侵入或者其他不正當手段獲取權利人的商業祕密的;

(二)披露、使用或者允許他人使用以前項手段獲取的權利人的商業祕密的;

(三)違反保密義務或者違反權利人有關保守商業祕密的要求,披露、使用或者允許他人使用其所掌握的商業祕密的。

明知前款所列行爲,獲取、披露、使用或者允許他人使用該商業祕密的,以侵犯商業祕密論。

本條所稱權利人,是指商業祕密的所有人和經商業祕密所有人許可的商業祕密使用人。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反不正當競爭法》 第九條

 經營者不得實施下列侵犯商業祕密的行爲:
(一)以盜竊、賄賂、欺詐、脅迫、電子侵入或者其他不正當手段獲取權利人的商業祕密;
(二)披露、使用或者允許他人使用以前項手段獲取的權利人的商業祕密;
(三)違反保密義務或者違反權利人有關保守商業祕密的要求,披露、使用或者允許他人使用其所掌握的商業祕密;
(四)教唆、引誘、幫助他人違反保密義務或者違反權利人有關保守商業祕密的要求,獲取、披露、使用或者允許他人使用權利人的商業祕密。
經營者以外的其他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組織實施前款所列違法行爲的,視爲侵犯商業祕密。
第三人明知或者應知商業祕密權利人的員工、前員工或者其他單位、個人實施本條第一款所列違法行爲,仍獲取、披露、使用或者允許他人使用該商業祕密的,視爲侵犯商業祕密。
本法所稱的商業祕密,是指不爲公衆所知悉、具有商業價值並經權利人採取相應保密措施的技術資訊、經營資訊等商業資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