過錯責任原則範圍

過錯責任原則範圍:行爲人因過錯侵害他人民事權益,造成他人人身或財產損害的,應當承擔侵權損害賠償責任。以行爲人的過錯作爲責任的構成要件,行爲人具有故意或者過失纔可能承擔侵權責任。以行爲人的過錯程度作爲確定責任形式、責任範圍的依據。
《民法典》第一百五十七條 民事法律行爲無效、被撤銷或者確定不發生效力後,行爲人因該行爲取得的財產,應當予以返還;不能返還或者沒有必要返還的,應當折價補償。有過錯的一方應當賠償對方由此所受到的損失;各方都有過錯的,應當各自承擔相應的責任。法律另有規定的,依照其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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