營運車輛維修期間,停運損失是否要賠償

需要賠償維修期間的停運損失。
在交通事故損害賠償案件中,如果受害人以被損車輛正用於貨物運輸或者旅客運輸經營活動,要求賠償被損車輛修復期間的停運損失的,交通事故責任者應當予以賠償。
【法律依據】
民事訴訟法》第二十一條:對公民提起的民事訴訟,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轄;被告住所地與經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經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轄。
  對法人或者其他組織提起的民事訴訟,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轄。
  同一訴訟的幾個被告住所地、經常居住地在兩個以上人民法院轄區的,各該人民法院都有管轄權。

營運車輛維修期間,停運損失是否要賠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