侵權訴訟中夫妻是否承擔賠償責任

夫妻債務分爲個人債務和共同債務。個人債務由個人承擔,現在主要論述共同債務的劃分。夫妻共同債務是指爲滿足夫妻共同生活需要所負的債務。夫妻共同債務主要是基於夫妻家庭共同生活的需要,以及對共有財產的管理、使用、收益和處分而產生的債務。
共同債務必須具備兩個特徵:
一是爲了共同生活或婚姻關係存續期間;
二是爲履行法定義務所負債。
主要包括以下幾種:
1、夫妻爲家庭共同生活所負的債務。
2、夫妻共同從事生產、經營活動所負的債務。
3、履行法定贍養義務所負的債務。
4、爲支付夫妻一方或雙方的教育、培訓費用所負的債務。
5、爲支付正當必要的社會交往所負的債務。
6、夫妻一方或雙方爲履行法定扶養義務所負的債務。
7、夫妻協議約定爲共同債務的債務。
夫妻債務的具體認定爲:
1、夫妻雙方共同簽字或者夫妻一方事後追認等共同意思表示所負的債務,應當認定爲夫妻共同債務。
2、夫妻一方在婚姻關係存續期間以個人名義爲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負的債務,一般認定爲共同債務。
3、夫妻一方在婚姻關係存續期間以個人名義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負的債務,債權人除非有相反證據,一般不予認定共同債務。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涉及夫妻債務糾紛案件適用法律有關問題的解釋》第三條

侵權訴訟中夫妻是否承擔賠償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