住院病人私自離院侵權責任法中醫院是否要承擔責任?

只要是屬於私自離院而且醫院方也告知了不能離婚的情形,那麼醫院一般是不會承擔法律的責任,入院當天,醫院出具了《護理安全知情同意書》告知“防意外(走失、墜牀、自殺),留陪人24小時在牀邊陪護”,及《住院須知》告知不得請假或擅自離院,否則由病人或監護人承擔全部責任。

住院病人私自離院侵權責任法中醫院是否要承擔責任?

民法典》(於2021年1月1日實施)

第一千二百二十四條 患者在診療活動中受到損害,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醫療機構不承擔賠償責任:

(一)患者或者其近親屬不配合醫療機構進行符合診療規範的診療;

(二)醫務人員在搶救生命垂危的患者等緊急情況下已經盡到合理診療義務;

(三)限於當時的醫療水平難以診療。

前款第一項情形中,醫療機構或者其醫務人員也有過錯的,應當承擔相應的賠償責任。

第一千二百二十五條 醫療機構及其醫務人員應當按照規定填寫並妥善保管住院志、醫囑單、檢驗報告、手術及麻醉記錄、病理資料、護理記錄等病歷資料。

患者要求查閱、複製前款規定的病歷資料的,醫療機構應當及時提供。

第一千二百二十六條 醫療機構及其醫務人員應當對患者的隱私和個人資訊保密。泄露患者的隱私和個人資訊,或者未經患者同意公開其病歷資料的,應當承擔侵權責任。

第一千二百二十七條 醫療機構及其醫務人員不得違反診療規範實施不必要的檢查。

第一千二百二十八條 醫療機構及其醫務人員的合法權益受法律保護。

干擾醫療秩序,妨礙醫務人員工作、生活,侵害醫務人員合法權益的,應當依法承擔法律責任。

綜合上面所說的,病人一旦住院,那麼在沒有醫生的同意之下是不能出院的,如果存在私自離院的情形,那麼所發生的一切後果將會由患者來進行承擔,但前提是醫院也要求患者簽訂的住院須知的同意書,這樣才能更好的的保障自己的權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