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國環境民事責任的歸責原則

環境污染民事責任的歸責原則是無過錯責任歸責原則。即污染環境致人損害案件中的受害人無需對加害人的主觀過錯進行證明,同時加害人也不得以自己沒有過錯作爲抗辯。法律規定,因污染環境、破壞生態造成他人損害的,侵權人應當承擔侵權責任。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二十九條因污染環境、破壞生態造成他人損害的,侵權人應當承擔侵權責任。
第一千二百三十條 因污染環境、破壞生態發生糾紛,行爲人應當就法律規定的不承擔責任或者減輕責任的情形及其行爲與損害之間不存在因果關係承擔舉證責任。

我國環境民事責任的歸責原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