當事人採用仲裁方式解決糾紛,應當雙方自願,達成仲裁協議,如果雙方達成了仲裁協議的,可以申請仲裁解決人身侵權糾紛。《中華人民共和國仲裁法》第三條下列糾紛不能仲裁:(一)婚姻、收養、監護、扶養、繼承糾紛;(二)依法應當由行政機關處理的行政爭議。第四條當事人採用仲裁方式解決糾紛,應當雙方自願,達成仲裁協議。沒有仲裁協議,一方申請仲裁的,仲裁委員會不予受理。第五條當事人達成仲裁協議,一方向人民法院起訴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但仲裁協議無效的除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