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人單位承擔侵權責任後是否可以追償

用人單位承擔侵權責任後可以追償。僱員遭受僱傭關係以外的第三人造成僱員人身損害的,用工單位承擔賠償的責任後,可以向第三人追償。做出侵權的行爲是需要承擔侵權責任的,而有些侵權責任由公司或者其他人代爲承擔的,代爲承擔侵權責任後,在一定的情形下可以追償。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九條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十一條

用人單位承擔侵權責任後是否可以追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