侵權責任的抗辯事由是什麼

抗辯事由是被訴請承擔民事責任的當事人在承認加害事實的情況下,據以主張對方當事人訴訟請求不成立或不完全成立的相反事實。可分爲正當理由和外來原因兩類。前者如免責事由、時效屆滿事實等;後者如不可抗力事實、不具備因果關係的事實、受害人過錯的事實等。特徵:

侵權責任的抗辯事由是什麼

(1)須是積極的事實,即證明某種客觀情況存在的事實,單純的否認性事實不能作爲抗辯事由;

(2)須具有對抗性,足以導致對方的訴訟請求不成立或不完全成立,單純請求諒解的事實也不能成爲抗辯事由。